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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小吃店118年起 月營收逾20萬得開發票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10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8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為了讓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並使消費者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自民國118年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達新台幣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在此之前若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財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依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稅率5%課徵營業稅。

不過,現行豆漿店、麵食館等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原則上可享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解釋,這是因為75年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因此才有此規定。

財政部表示,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發票,而若是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則依使用發票要點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認為,考量台灣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

財政部表示,為了讓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的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也讓消費者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已修正函示,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同時,財政部表示,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若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只要申請核准,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間,就算每月查定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的3年緩衝期間,希望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

舉例來說,財政部說明,若甲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稅率5%課徵營業稅,租稅優惠期間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2萬元,1年減少24萬元,節省的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KIOSK機器設備,減輕業者負擔。(編輯:翟思嘉)1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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