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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師鐸獎女教師強盜性侵命案!兇手無期徒刑逃死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04日09:44 • 發布於 05月04日09:45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劉志明被控性侵強盜殺害女教師致死,更四審判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畫面)

男子劉志明2014年間,犯下震驚社會的高雄師鐸獎退休女教師遭強盜性侵命案,2024年10月4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劉志明被判無期徒刑,逃死定讞。為當時首位憲法法庭做出「有條件判死」釋憲後,首位逃死確定案。經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原判決雖非不利於被告,但其審判有違背法令等情,且作為判斷之單一決定性因子的重大殺人案件量刑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予以闡釋、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因此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劉志明被控於2014年12月間,因為和女友分手心情不佳,在高雄市左營區一菜市場附近,見到買完菜開車準備回家的女老師,萌生搶車犯意,趁機以鐵鎚重擊女老師,拖上車後再度重擊並性侵得逞。檢警勘驗遺體時,發現女老師連乳頭都被咬掉,頭部有嚴重粉碎性骨折且大出血,手段之兇殘,令外界震驚。

全案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均判處劉志明死刑。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檢察總長審酌後認為,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認隨機、偶發、非計畫性之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其認定也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包括原判決明知「劉男係在沒有特定目標情況下,隨機在哈囉市場旁公有停車場此一公共場所,任擇與自己素無淵源之年長女性下手,審諸外出購物,係一般人之日常行為,焉可能預料竟會因此無端遭互不相識之人恣意痛下毒手、奪取性命?況哈囉市場乃北高雄知名市場,於營業期間人潮熙來攘往,被告竟在光天化日下,毫不顧慮往來人潮執意實施犯行,則其冷血、肆無忌憚可見一斑,是以本案對於社會大眾之影響深遠、衝擊至鉅」等情,竟仍認為劉男的強盜殺人犯行為隨機、偶發性,非難程度有一定程度之減低,其理由實自相矛盾。

劉男在沒有特定目標狀況下,隨機挑選目標、取人性命,其侵害生命之危險性、輕視生命之態度、對社會之危害性,衝擊、罪責之可非難性,依一般大眾認知常理,皆較有明確目標者、計畫性犯案更為重大。原判決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並有理由矛盾及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違法。

另原判決僅以劉男非計畫性犯案單一理由,認其所犯非屬「情節重大之罪」,與最高院的審判決不符。原判決為依證據認定事實,有適用證據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之違法。且原審認劉男的強盜犯行係屬未遂,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原判決對於劉男起意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未依證據判斷,違背證據法則,且未將劉男強制性交之犯行,列入量刑評價,逕認為非「情節重大之罪」,判決理由矛盾。

而原判決既已認定劉男強取被害人車輛之鑰匙得手後離開現場,自應論以強盜既遂,卻以劉男並未將被害人車輛移置自身實力支配之下為由,認其強盜未遂,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檢察總長認為,雖然原判決非不利於被告,但其審判有違背法令等情,且所涉是否具計畫性得否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標準,及情節最重大之罪得否僅以犯罪是否具計畫性,作為判斷之單一決定性因子的重大殺人案件量刑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予以闡釋、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因此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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