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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淳淳爆詐騙上千萬元!男星淚控被凌遲15年「憲哥都知道」 塑身天后火大反擊

太報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16小時前 • 即時中心
塑身天后張淳淳(取當事人臉書)遭爆料詐騙上千萬元;爆料者是男星洪誠陽。取自微博

以《飛龍在天》走紅的男星洪誠陽,20日召開記者會,淚控「塑身天后」張淳淳詐騙他上千萬元,自己跟家人被凌遲十幾年;洪誠陽強調,這10幾年來,因為大哥吳宗憲「憲哥」協調,所以他沒提起訴訟,但張淳淳均完全不予理會。記者會進行到一半,張淳淳突然在臉書發布聲明,聲稱「投資結果已結算為新台幣220萬元(包含本金及投資收益)。本人已開立支票完成給付」,指出洪誠陽自己不去兌換支票。

洪誠陽在記者會中提到,2004年在張淳淳邀約下,簽定由張淳淳擬稿的房地產投資合作書,其後,15年間投入的金額超過2800萬元,但數千萬本金、利息拿不回,質疑張淳淳詐騙,甚至吳宗憲介入調解也無效,決定向張淳淳提告民、刑事責任。想起自己十多年來所受委屈,洪誠陽流下眼淚「跟家人被凌遲十幾年」。

洪誠陽開記者會控訴張淳淳詐騙。洪誠陽提供

就在洪誠陽開記者會同時,張淳淳突然在個人臉書「插播」火大反擊,表示洪誠陽主動邀請本人協助房產投資,並提供50萬資金,過程都有法院公證,她也已償還220萬本金及收益。況且,雙方在2015年結束合作,應遵守「雙方所有合作關係正式終止」、「未來互不再追究任何相關爭議」、「不得對外散布任何足以毀損對方名譽之言論」三點約定,洪誠陽卻以「詐騙」等不實言論,嚴重影響她的名譽。

洪誠陽公開聲明稿

就張淳淳小姐於民國115年3月3日委任律師代為發表之公開聲明中,指控本人誹謗、抹黑、捏造事實,並揚言欲對本人採取法律行動一事,今日特向媒體、記者朋友簡要說明如下:

本人洪誠陽,於民國96年間在張淳淳邀約下,簽定由張淳淳擬稿之房地產投資合作書。由於張淳淳保證獲利,本人基於信任,其後數年間投資上千萬元;期間張淳淳以各種理由搪塞,拒不交代明細及帳目,並口頭以獲益驚人,需投入更多資金進行操作為理由,誘使本人持續投資,然其返還之獲益遠不及本人投資之金額。

104年間,張淳淳因自知理虧,主動委任律師向法院就雙方投資結算事宜聲請調解,然因金額差距過大而未果。其後張淳淳更主動懇請演藝圈前輩吳宗憲先生作調解人,協調雙方在104年間達成還款協議,遺憾的是,張淳淳在事後仍未依協議內容還款。十年來,本人因為是大哥吳宗憲協調,故不願提起訴訟破壞和諧;但本人持續追討債權,張淳淳均完全不予理會,近期甚至失聯、於通訊軟體封鎖本人,本人不得已只好到張淳淳臉書帳號頁面留言,要求張淳淳出面解決。

豈料,張淳淳竟於115年3月3日委任律師發表聲明,妄稱雙方早已依約結算所有投資款,其未積欠本人任何款項,並稱本人涉犯刑事加重誹謗罪、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然查,本人所言句句屬實,此有104年間張淳淳所開支票的大量退票紀錄可證明其確實積欠大量款項未償還(提示退票紀錄);本人亦非唯一受害者,其他投資者例如陳斐娟小姐,亦曾因房地產投資事宜與張淳淳有過財產上糾紛,於103年間有相關新聞報導可稽。若張淳淳堅稱雙方昔日合作往來,均已依約結算處理,則其提出償還債務之相關證明應非難事。

張淳淳積欠債務在先,卻反而指控本人捏造不實情節、訴諸媒體博取流量。是可忍孰不可忍,本人洪誠陽為捍衛自身權益,決定正式採取法律行動,並已於昨日向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提示印有戳章之起訴狀影本)。

以上,本人今日於台北市光復南路32巷16弄4號1樓,召開此次媒體說明會,反駁張淳淳之指控,以捍衛個人名譽及法律、社會公平正義,後續一切將交由司法程序處理,謝謝!

張淳淳正式聲明

針對洪誠陽先生近日對本人所為之相關指控,特此說明如下:

一、本案係洪誠陽主動邀請本人協助其進行房地產投資,並由其提供新台幣50萬元資金,該筆資金已經法院公證(97年度北院民公君字第000041號),雙方均於公證文件上簽名確認。

二、投資結果已結算為新台幣220萬元(包含本金及投資收益)。本人已開立支票完成給付,惟洪誠陽自行表示其將支票放置於書中而未及時兌現,導致該票據逾期成為銀行不予兌現之票據。基於誠信原則,本人於得知後已立即重新補開支票供其提領,已完全履行給付義務。

三、雙方已於民國103年正式簽署結案協議書,並由雙方親自簽名及蓋手印確認,同時簽署保密條款,約定:

(一)雙方所有合作關係正式終止

(二)未來互不再追究任何相關爭議

(三)不得對外散布任何足以毀損對方名譽之言論

該協議已具體終結雙方所有爭議。

四、然於結案協議簽署後,仍持續聽聞洪誠陽對外散布本人「詐騙」等不實言論,已嚴重影響本人名譽。為求依法釐清事實,本人於民國104年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案號:104年度司北調字第248號),調解情形如下:

(一)第一次調解

時間:民國104年3月27日 下午3時50分

結果:洪誠陽未到場

(二)第二次調解

時間:民國104年5月11日 上午10時50分

結果:洪誠陽到場,並於調解過程中提出,須由本人支付新台幣45,000,000元方願意解決爭議,否則拒絕協商,並表示將召開記者會

另於該次調解中,亦涉及其對外(包含社群平台如臉書)所提及之金額與實際向本人要求之金額顯有落差,顯示其主張並不一致。

五、本人曾歷經重大疾病,身心承受極大壓力。在持續聽聞外界相關不實言論後,導致身體免疫力顯著下降。基於健康考量、希望平靜生活,並念及雙方過去情誼,本人於民國105年再次支付新台幣500萬元予洪誠陽,純屬止紛息爭及求取安寧,並非承認任何額外債務。

六、洪誠陽另提出民國97年5月9日陽信銀行匯款新台幣5,240,000元予第三人之資料,並主張本人應負責該筆款項。惟該匯款:

(一)並非本人所為

(二)亦非雙方合作或結算範圍內之款項

(三)與本案法律關係無關

(四)對方迄今未提出任何合理說明或證據證明其關聯性

七、在上述事實明確存在之情況下,洪誠陽仍對外指稱本人「詐騙」,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相關法律責任本人將依法追究。

本人尊重司法程序,並相信事實與證據終將還原真相,社會自有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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