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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傳兵要資料遭懲處 法院認定未核機密判撤銷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9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陸軍軍事情報處李姓少校因將第四作戰區兵要資料傳給前中校謝孟書,遭記過一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軍方無法證明資料已依法核定為機密,撤銷懲處,可上訴。

全案緣於,國防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前中校謝孟書遭中國吸收,涉嫌研擬駕駛「CH-47契努克」軍用直升機叛逃中國,並提供部分軍事機密及公務秘密文件,刑事部分已遭判刑9年定讞。

檢調於民國112年7月查獲謝孟書犯行後,比對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括由陸軍司令部軍事情報處李姓少校負責的兵要資料。調查認為,李於112年4月至6月間,以軍網Skype將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傳送給謝孟書。不過,台灣高檢署認定,無證據證明李收受對價而有交付資料行為,因此以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雖然刑事不起訴,但軍事情報處仍認定李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國軍保密工作教則,於113年間核予記過一次處分。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

李主張,他於112年2月奉命接辦兵要整備業務,同年4月因上級表示航特部執行作戰區航空部隊戰力保存研析,需要相關兵要資料,才依指示提供第四作戰區兵要卡等資料給謝孟書,此資料是作戰區指揮部提供,並非他可自行調製而成。他認為,相關內容多屬公開資訊,各行政機關均可查詢,且從未完成核密程序,不屬依法核定的機密資料。

軍事情報處則答辯表示,李未經核准,即以軍網Skype傳送屬於「機密級」的兵要資料,即使他誤認屬公務需要,仍未依規定採取保密措施。情報處並表示,兵要資訊是否列為機密,取決於經分析研判後所具有的軍事價值,由原始產製單位完成核密程序後逐級呈報,因此資料的機密屬性是源自原產製單位。

情報處指出,李身為兵要業務承辦人,曾於112年2月簽辦兩件機密公文,理應知悉兵要資料具有機密屬性;依112年兵要情報作業規定及兵要情報整備指導計畫,兵要整備所蒐整、產製的相關資料均屬機密文書,因此李所稱不知道資料具有密級,並非可採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軍方提出的八軍團112年1月30日及2月16日函文,雖然本身屬機密文件,但函文內容主要附有評估表、統計表及目錄等紙本資料;真正具有軍事價值的電子資料,卻可由承辦人自行以電腦產製、保管,甚至自行加密、解密,至於電子檔對外傳輸是否須經核准,軍事情報處也不知道,顯示軍事情報處對於機密資料管理雜亂無章。

法院9日公布判決書類指出,合議庭審理期間多次要求軍事情報處提出證據,證明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在李交付謝孟書時,已依法完成核定為機密的程序,但軍方僅提出前述兩份機密函文,不能證明兵要卡本身已完成核密。原處分逕認李將機密級兵要資料交付謝孟書,明顯有違誤,因此判決撤銷懲處,全案可上訴。(編輯:龍柏安)1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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