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 公告本公司收受委任律師通知本公司與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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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大同-公告本公司收受委任律師通知本公司與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6)最高法民申1724號
4.事實發生日:115/07/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公告與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案件,並於
112年7月15日公告本訴訟案件之一審判決結果,於114年12月13日公告二審判決結果,
經本公司向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文件,於115年7月2日收受委任律師通知該
法院裁定駁回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將委請律師協助後續法律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依據相關會計準則,評估其對財務及業務的影響,及依會計師查核結果進行
後續處理。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未經過台灣法院之認可,中國判決於台灣地區無執行力,目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
本公司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認定有瑕疵,將循兩岸法律途徑救濟,以維護公司及股東
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審判決大同、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金額約人民幣30.2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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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