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告知店員「拿錯傘通知我歸還」 法官仍認定竊盜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南投一名王姓婦人到賣場購物時,將門口傘架上一把市價170元雨傘帶走,被失主報警提告。事後,婦人稱雨傘很像自己先前所遺失,也告知店員若拿錯請通知她,她會歸還。不過,法官還是認定構成竊盜罪,判處罰金5000元。
去年4月,王婦前往南投縣某賣場消費,離開時注意到店外傘架有一把藍色雨傘,外觀與她去年初遺失的傘相似,因此將雨傘帶回家。失主買完東西發現傘不見,氣得報警處理,而警方也迅速調閱監視器找到王婦。
婦否認偷竊 稱若拿錯會歸還
王婦到案後否認偷竊,稱年初弄丟了一把同樣款式的雨傘,她誤以為這把是自己先前遺失的,但又擔心同款雨傘太多、可能拿錯,因此曾進店詢問店員,並說如果拿錯請通知她,她會再送回來。
王婦做法有違生活經驗 法官認定有不確定故意
不過,南投地院勘驗畫面後認為,王婦拿傘前曾仔細檢查,也坦言「一樣的很多」、「我也怕拿錯」,可見王婦自己也不確定傘是不是自己的,也預見自己「可能取走他人財物」這個結果,主觀上具有竊盜之不確定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法官指出,即便被告的雨傘真的在年初遺失,但案發時是4月,已經相隔2、3個月,傘也早已被店家或其他人交付放置在櫃台、遺失物招領處等,即便沒被人撿到保管,也難認會在顧客頻繁出入的賣場出入口留置數月,被告僅憑外觀相近就認定是自己遺失的傘,有違一般生活經驗。
告知店員「拿錯會還」 法官:歸還前提是「被發現」
另外,被告主張曾進店向店員說明,但因相關監視器紀錄已遭後續影像覆蓋,無從查證,加上「如果拿錯,請通知我返還」,是以他人日後發現、通知為返還前提,而非暫時「借用」後即返還,所以被告說法僅僅只是事後處置,不足以影響當下取傘時的主觀犯意認定。
法官認定,王婦帶走雨傘前既然無法確認所有權,就不應直接取走,即便通知店家會返還,也只是拿走後的處理方式,不能排除當下不法所有意圖,考量雨傘已歸還失主,且王婦經濟狀況不佳,最後判處罰金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