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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族必看!賣房忘記申請自住優惠別急著認賠 符合7條件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住展

更新於 06月23日08:07 • 發布於 06月23日08:07 • 住展雜誌 MyHousing

文/謝曉菁

許多民眾在經歷「賣舊屋、換新房」過程中,經常產生疑問,「當初賣掉舊房子是用一般稅率來繳交土地增值稅,這樣買新屋之後,還能申請自用住宅的重購退稅嗎?」對此,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即使出售土地時是按一般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仍有機會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後再購買新屋,只要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即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會因為當初未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喪失退稅資格。

稅務局指出,即使出售土地時是按一般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仍有機會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圖/pexels

稅務局舉例說明,林先生於2024年5月出售位於湖口的自用住宅房地,並於2026年1月購買新豐鄉房地。雖然出售時是按一般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出售及重購房地所有權人皆為林先生本人,且房屋均由直系親屬設籍自住,出售前一年內也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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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稅務局指出,重購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若高於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淨額,即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不過,稅務局也提醒,申請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仍有5年管制期間。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若將房地再次出售、贈與,或戶籍全戶遷出,甚至變更用途作為出租、營業使用等,稅捐機關將依法追回原先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建議,民眾換屋前可先了解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相關規定,確認是否符合資格,以免錯失節稅權益;申請退稅後,也應留意5年管制規定,避免因不符條件而遭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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