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翁遭詐騙借款千萬且設定抵押權 法官還公道保護房產
黃姓男子前年底遭詐欺集團冒充檢警配合辦案所騙,經由仲介代書向曹姓男子借款1200萬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本票及設定信託、不動產抵押權,但借款一入帳即遭詐團轉匯一空,連80萬老本都被轉走,黃只好尋求法律途徑,確保其棲身之處,法官確認他遭詐騙,保護他拿回房產。
黃及律師主張,他受詐欺集團所騙,才假裝向曹借款、簽發本票、設定信託及抵押權,實際上他並無資金需求,也無向對方借款、簽發本票、設定信託及抵押權的真意,兩造更無意思表示合致。
同時,黃違約責任重大,除須負遲延利息及高額違約金外,兩人也得依流抵約定取得其不動產,對黃極端不利,是兩人所得利益遠高於其所貸與金額,巧取其所有不動產。且兩人明知本件借貸案件涉及詐欺不法,主觀上顯具惡意,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黃及律師主張,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及信託債權、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並應塗銷信託及抵押權設定登記。
曹否認黃遭詐欺取財,認兩造就借貸金額、利息、清償期等事項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黃為擔保其借款債權清償,才簽發本票、設定信託及抵押權登記予曹。
曹及律師認為,縱認黃確遭詐騙才向他借款,但已多次提醒對方不要被詐騙、並再三確認黃借款用途是作生意周轉才同意借款,可見他並非詐欺集團同夥,也不知黃遭人詐騙。
律師認為,黃為具有相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歷成年人,又有多次買賣進出貨、清償本票債務經驗,並表示願意自己承擔風險。
律師指出,黃僅提供價值450萬餘元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及信託登記,低於他向曹借款1200萬元;而兩造約定借款周年利率16%,也未超出法律容許界限。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黃雖簽立借據、本票及設定信託及抵押權,但其主觀上認知其行為是配合檢警偵辦需求所安排「辦案流程」及「誘導偵查」,主觀上顯然誤認他的行為完全不生法律上效力,實屬「欠缺表示意識」情形。
又黃遭詐欺時為年近7旬高齡長者,面對詐欺集團成員有組織地假冒多種公務員身分,並輔以偽造機關職位擔保書,利用涉及不法、偵查不公開高壓,及當線民幫忙打擊犯罪實現正義等心理掌控,且資訊不對稱情境下,實難苛責黃辨識其真偽。
又詐欺集團以相同假檢警手法誘騙多位被害人進行不動產抵押借款,顯見現今詐欺集團詐術精密程度已非普通注意義務所能防範,換做一般人也有高度被騙可能。
合議庭表示,黃依民法第88、767條規定,請求確認借款債權、本票票據債權、信託及抵押權債權、物權行為均不存在,曹應塗銷信託設定登記等,均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