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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告贏鏡報獲賠10萬 判決理由出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提告指控「鏡報新聞網」去年10月報導他「多次前往香港、恐涉反滲透法」,內容不實,實則他自2014年後就未再去過香港,認為報導侵害他的名譽權,求償15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黃國昌勝訴,鏡報及其總編輯邱銘輝應連帶賠償10萬元,並自官網移除該篇新聞;判決理由今日出爐,法官認為鏡報未合理查證,率爾故意刊登與事實相悖的事實並「夾敘夾議」予以評論,應負賠償之責。

鏡報於2025年10月31日報導「獨家/跟監偷拍責任全推給林姓攝影,黃國昌狗仔隊切割策略曝光」,內文指出「另傳聞,黃國昌及好友張晉源曾於2021年前後,多次一起前往香港,這和凱思國際金流有無關係?仍待調查。若金流涉敵對境外勢力,恐觸反滲透法」。

該報導又指出,「另據傳,一位深受柯文哲倚重的黃姓市府顧問有時也加入,三人會在香港碰面」…「他們三人都前去香港,究竟是單純的旅遊?或者有特殊任務?…難免啟人疑竇」。

黃國昌指控,他因聲援民主運動,於2014、2016年申請香港簽證均遭拒絕,他自2020年起即未再申請港簽、入境香港,鏡報卻報導他與張晉源、黃姓市府顧問在香港碰面、與境外敵對勢力資金有所牽扯、違反反滲透法等,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權,請求連帶賠償150萬元,並移除該篇報導、在其首頁刊登判決主文30日。

北院法官調查,出入境資料顯示,黃國昌自2014年2月5日至2025年10月31日之間,均未有前往香港的紀錄,鏡報未提出黃前往香港的證據,也向法官自承沒有查證黃、張、黃姓顧問有沒有去香港,報導前也未向當事人黃國昌查證確認,法官認為鏡報僅憑消息來源的片面之詞,未有任何查證動作,確實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賴銘輝辯稱消息來源是有長期合作、信賴關係的政界人士,對方過往提供的國政情報,例如「台灣應不會收到新關稅信」、「柯承亨將轉任國防院執行長」等,事後均經驗證為真,其訊息有一定準確度,鏡報才予報導。

但法官認為,新聞媒體負有向民眾傳遞正確、衡平資訊的責任,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僅偏信一人之詞,且政府關稅、人事任命,與黃國昌有沒有去香港,範圍顯有不同,不能一概認定準確而無須查證。且黃、張與顧問三人縱使確有一定的密切往來關係,仍無從推論三人有一起入境香港。

法官認為,該報導內文雖以「有待調查、有待釐清、啟人疑竇」等語保留調查空間,但仍足以使讀者知道是影射黃國昌等3人「共同在香港處理凱思公司涉敵對境外勢力的金流」,使人產生黃國昌是對國家無忠誠度、違法妄紀之人,貶損其社會評價。

法官審酌兩造學經歷、收入、公司經營規模、侵害程度等情況後,酌定鏡報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自其官網下架該篇新聞,但無須刊登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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