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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槍奪命】前年3歲女童之死,法院已認定是狠父下的手,判處10年定讞

媽媽寶寶

發布於 2021年12月03日10:42

      鄺姓男子和鄧母曾是男女朋友,2015年11月生下女童,平時女兒的起居由鄧母照顧,但鄺偶爾會帶母女出遊,也有負擔女童撫養費。3年前鄧母另有要事,托鄺照顧女兒,鄺開車載女童去加油站洗車,女童卻陳屍副駕駛座,解剖發現肺臟破裂出血、心臟氣體栓塞致死,死因為高壓氣體灌入胸腔所致。
     鄺否認拿噴槍去噴女童,供稱整理車子的過程中,可能風有噴到,但不是刻意去噴,他在偵查期間,也稱是女童自己拿手噴槍往嘴巴裡面噴。橋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鄺否認動手,且噴槍握把有女童DNA,不排除女童誤觸噴槍,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10個月徒刑。

為了女兒死因真相,媽媽一定會據理力爭到最後

     鄧母不服,請求檢方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鄺對噴槍放的位置、女童何時拿或觸摸噴槍、是否親眼見到女童朝嘴巴按壓噴槍等,說詞反覆不一致。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認為,不排除女童可能用雙手按壓噴槍把手,但台大醫院找到年紀相仿的兒童把玩玩風槍,鑑定發現幼童無法執行朝自己按壓噴槍的高難度動作,且成人、兒童喉頭受異物刺激,肌肉會緊縮造成嘔吐或不適,女童早在高壓氣體灌入前就會鬆手。
     二審根據跡證重新判斷,噴槍最窄處5.5公分,女童手指最長5.3公分,按壓需施力7.7公斤,女童才3歲,無力單手使用噴槍。另外根據監視畫面發現噴槍管線未晃動,看不出女童把玩、碰觸噴槍,認定是由鄺將噴槍放入女童口中灌入高壓氣體。
     鄺事先未與女童母親發生衝突,平常跟女童和諧相處,女童受傷後急著送醫,無證據有殺人犯意。在得知女童死亡後,擔心立案遭通緝,而擅自離開醫院,又一再拖延到案說明時間,企圖掩飾犯行,也未獲得鄧母諒解,綜合以上各種原因,二審以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延伸閱讀:「沒想到會打死女兒」狠父打凹11月女嬰頭,法官重判18年!多少家庭盼著孩子卻無果,你擁有了卻這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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