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168km害死34週胎兒! 因「不算生命」判6月.家屬上訴
1,573 觀看次數台中市台74線2024年發生一起車禍,一名懷孕34週的黃姓女子,搭車回家途中遭一名男子開車高速追撞,導致黃姓女子身體擦挫傷,送醫檢查後發現傷勢集中在子宮附近,寶寶因此胎死腹中。檢方調查後,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法院日前宣判張姓男子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但失去寶寶的家屬認為,一條小生命沒辦法出生,為何只是以傷害罪來判定?已經具狀請檢方上訴。但其它律師說,人還是要以出生為準,因此如果寶寶還沒出生,在刑法上依舊會認定是對母體的傷害。
白色休旅車,垂直卡在台74線外車道,車頭車尾都明顯凹陷毀損,橫貼在外牆上的白色轎車,就是肇事車輛,2024年5月3日晚上10點多,白色轎車駕駛張姓男子,在速限80公里的快速道路上飆速,最快開到時速168公里,失控追撞前方轎車,又在內線撞上這輛白色休旅車,造成車內一對黃姓夫妻受傷。
當時黃姓妻子懷有身孕34周,準備要生出新生命,遭到撞擊後送醫檢查,傷勢集中在子宮附近,導致寶寶因此胎死腹中,這起案件在12日進行宣判,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肇事的張姓男子,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案件判決出爐,是以過失傷害來判決,對孕婦來講寶寶已經失去生命,卻沒有用過失致死甚至是蓄意殺人來判定。
孕婦委任律師王翼升說:「危險駕駛的行為,造成一個胎兒,一個小生命的殞落,這個原審都沒評價。」當時檢方以過失傷害,起訴肇事的張姓男子,但車禍不只造成駕駛跟孕婦受傷,讓媽媽最難過的是小生命沒辦法出生,為何只是以傷害罪來判定,但在法律上專家說,算不算人由出生為準。
非當事律師顏偉哲說:「母體裡面的胎兒有所傷害,導致流產的話,在刑法評價上面,都還是認為對於母體的傷害罪。」台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說:「貿然超速行駛而與告訴人A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該車乘客即告訴人B,受有懷孕34週,併胎盤早期剝離及胎。」法院認為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判決,可以請求上訴。
翻開肇事的張姓男子臉書,自稱「台灣屁孩商業聯盟之榮譽主席」並擔任「大屁孩」,臉書上頭貼出許多機車、轎車,地院最終依過失傷害判處6月刑期,等於繳18萬罰金就可以不用坐牢,讓痛失寶寶的家屬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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