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若撤銷發回更審是否再次停職? 高虹安曝內政部函文這樣說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二審逆轉改判無罪,並於12月18日正式復職。高虹安日前受訪表示,她的案件發生於立委任內,卻在市長任期中遭停職,情況相當特殊,質疑《地方制度法》規範並不明確。
高虹安去年底接受節目《中午來開匯》專訪時指出,內政部過去曾於民國90年函釋,根據《地方制度法》,一審判決貪污有罪即須停職,但她的案件並非發生在市長任內,是在立委任內發生的事,卻變成只要任內被判了貪污就要停職,導致停職理由與實際任期並無關聯。
高虹安提到,《地方制度法》對貪污罪的設計本身就很特別,例如涉及圖利罪,須二審判決有罪才需停職;但如果是其他罪名,像是宜蘭縣長林姿妙是因財產來源不明罪才被停職,不是因為圖利,而若二審被宣判無罪就可以依法申請復職,就像自己一樣,質疑此法標準不一。
若未來三審撤銷發回是否須再度停職?高虹安表示,內政部過往函文已說明,若因二審改判無罪而復職,即使日後三審撤銷發回更審,也無須再次停職,是為避免地方首長在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復職,影響市政運作。
另外,高虹安指出,當她一審被內政部宣判有罪當天,中午前即完成停職;但二審無罪後,卻被要求依法提出正式申請,須親簽、正本送件等等,甚至一度被告知復職時間可能需等待一至兩周,讓市府團隊相當錯愕。
高虹安說,可能因為劉世芳感受到大家都很關注此案件,感覺大家都很希望她趕緊回去上班,後續行政流程有加快進行,在市府同仁協助下,後續行政流程加快進行,最後在12月18日上午順利回到市府,重新投入市政工作。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解釋,以及內政部於90年10月24日所作成的函釋,對於地方民選首長停職與復職的處理方式,早已有明確且一致的原則。地方民選首長在一、二審判決有罪期間,依法須予停職;但若後續判決遭撤銷、改判無罪並已依法復職,之後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也不需要再度停職。
民政處指出,依據函示說明,相關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避免司法程序反覆,導致首長一再停職、復職,恐造成地方政務難以推動。(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