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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要被關了!三中案二審維持3年6月 判決理由出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31日10:32 • 發布於 2025年12月31日10:32
蔡正元在三中案二審維持3年6月判決。(資料照)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等人在國民黨「三中(中視、中廣、中影)」與舊中央黨部交易案,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造成國民黨72億多元損害,台北地院判馬英九、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均無罪,蔡正元被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個月;高院今天上午宣判蔡正元業務侵占罪維持原判,傍晚公布判決理由,針對業務侵占、背信的部分,蔡正元不得上訴,也就是說蔡正元被關確定。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蔡正元犯業務侵占罪處3年6月;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不為紀錄致生財報不實罪處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台幣2億8032萬元沒收,蔡正元被訴公益侵占無罪,洪菱霙、洪信行均無罪。

高院今天判決,蔡正元維持判刑3年6個月,只是犯罪所得原沒收2億8032萬元,改沒收2億3919萬元,但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增加4113萬元沒收金額;蔡正元與洪菱霙的犯罪所得加起來仍是2億8032萬元。

高院指出,蔡正元擔任阿波羅公司董事長暨實質負責人,卻因個人需求,竟意圖將阿波羅公司帳戶內款項,侵吞而為己用共計2億8032萬7983元,除其中4113萬元由洪菱霙無償取得外,其餘2億3919萬元7983元歸蔡正元實際所有。另外,蔡正元故意遺漏會計事項,進而導致財務報表不實。

高院認定,蔡正元業務侵占、背信及故意遺漏會計載項不為記載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至於犯罪所得的部分,一審誤認被告蔡正元保有全部犯罪所得,因此撤銷改判,蔡正元沒收2億3919萬元、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增加4113萬元沒收金額。蔡正元業務侵占、背信部分,均不得上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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