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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兒子樓下玩耍突消失 父親苦等35年無奈提「死亡宣告」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1月07日03:34 • 尹維源

一名父親小戴苦等失蹤兒子小洋(均化名)長達35年,期間遍尋無著、心力交瘁,連鄉親都幫忙協尋,仍未見人影。近日他終於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審酌相關資料,日前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若半年內仍無人通報小洋生還,將依法宣告死亡,為這場歷時數十年的尋子之路畫下無奈句點。

據了解,在1990年某日,當天母親帶小洋和鄰居小孩在老家樓下玩耍,因準備晚餐短暫上樓洗米,回到樓下時,小洋與鄰居小孩皆不見蹤影。鄰居小孩後來自行返家,卻一句「X哥哥剛剛還在」讓全家心涼一半,從此之後,小洋就此人間蒸發。

小洋的母親焦急萬分,當晚立刻報案,村長與全村鄉親動員協尋,警方也展開地毯式搜索,但由於當時年代並無監視器畫面可供調閱,線索因此中斷。多年來,父母每年都懷抱希望報警、查詢,甚至有人假稱提供消息,卻被證實是空歡喜一場。如今小洋已失蹤超過35年,生死未卜。

法官指出,小戴身為小洋的父親,屬於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有權聲請宣告死亡。依《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為死亡宣告。家事事件法亦明定,法院在准許前須先進行「公示催告」,並公告六個月期間,供失蹤人或知情人士通報現況。

審理期間,法官調閱小洋相關資料,包含全國刑事前案查詢、出入境紀錄、勞健保及就醫資料,均查無任何活動紀錄;社會局亦回覆,小洋未曾申領任何社會福利或補助,顯示其長期未現身。法官因此認定,父親小戴主張可信,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根據裁定內容,自公告翌日起六個月內,若失蹤人或知情者未向法院報告「尚在人世」,法院將正式宣告死亡。屆時,小洋名下的法律權利義務,也將依法消滅或移轉。對小戴而言,這不只是法律程序的終點,更是漫長親情等待的悲傷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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