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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彈劾流程門檻一篇看懂 對象是總統或行政院長有何差別?

中央社

更新於 2025年12月26日04:43 • 發布於 2025年12月18日09:11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案則由監察院提出,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經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委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央社製圖)

(中央社網站18日電)針對15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宣布不副署財劃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日通過譴責案,提案委員具名移請監察院彈劾卓榮泰,立委黃國昌更稱要在立法院會提案彈劾總統賴清德。總統、副總統及其他公務員的彈劾有什麼差別、流程是什麼?中央社整理相關資料讓讀者了解:

彈劾是什麼?

監察機關對違法失職的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可以提出彈劾案,如果彈劾成功,可對被彈劾人處以免職、扣薪、降級等處分。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分為對總統副總統彈劾和對公務人員彈劾兩種。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提議、2/3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依據憲法法庭12月19日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現行憲法訴訟法規定,彈劾案進入憲法法庭審理,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後,彈劾案成立,被彈劾人即解職。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提議、2/3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中央社製圖)

其他公務人員彈劾案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案則由監察院提出,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經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委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可對被彈劾公務員,做出免職、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9種處分。

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急速救濟;其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者,應逕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過去有行政院長、總統副總統被彈劾嗎?

中華民國憲政史上有過行政院長及副總統被彈劾的案例。

民國21年,時任行政院長汪兆銘(汪精衛)在上海一二八事變後,未經立法院議決而逕行簽字,與日本締結上海停戰協定。當時監察院長于右任堅持任何重大法案應先送立法院審議,因此以行為違法對汪兆銘提出彈劾。不過該案移送中央監察委員會議時得到「應無庸議」的訓令,于右任因此請辭以示抗議。

另一個行政院長的例子發生在民國40年代,當時監察院曾分別針對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人員及軍公教人員待遇對行政院提出糾正,但行政院都拒絕處置,且當時的行政院長俞鴻鈞拒絕到監察院接受詢問,監察院遂對俞鴻鈞以未能妥適處理糾正案為由提出彈劾,最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予以申誡,俞鴻鈞遭彈劾後請辭。

前副總統李宗仁則是憲政史上唯一一次對副總統彈劾成功的案例,民國38年蔣中正辭去總統職務後,由當時的副總統李宗仁代行職權,但隨後李宗仁便以生病為由赴美滯留,被解除代總統名義後又在外國擅發命令。監察院在民國41年發動彈劾案,並交國民大會審議,最終成功罷免李宗仁。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權原先依憲法規定由監察院行使,但在民國86年修憲後,改交由立法委員行使。

(編輯:林傑立)1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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