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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立院三讀通過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10日07:30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0日07:30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未來若是「故意、過失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案件的被害人,或性侵害等案件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後,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該案訴訟;另,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就被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三讀條文指出,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等犯罪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

另,法院對於聲請,認為不合法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至於證據解讀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藉此貫徹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目的。

在修復式司法部分,三讀條文載明,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本法修正三讀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發言指出,本次修法分為兩部分,一是對被害人一般的保護,讓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能夠增加他信賴的人陪同,讓被害人生理、心理能夠穩定;另,修復式正義明文規定,偵審過程可以移付調解,或轉介適當機關;偵審過程也注重隱私權保護。

其次,尤美女說,讓被害人得以參與訴訟,讓被害人觀點可以適時反映給法官,減少隔離感,期待行政機關採取更精緻的方式,落實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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