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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體法三讀通過,協會遭把持問題終於有解

風傳媒

更新於 2017年08月31日05:47 • 發布於 2017年08月31日05:04 • 王文萱
國體法趕在台灣英雄大遊行前三讀通。(陳明仁攝)

立法院第三次臨時會今(31日)結束,趕在世大運的英雄大遊行之前,《國民體育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其中外界最關心的「體育團體組織改組」順利通過,除了單項體育協會要讓財務透明化、擴大民眾參與外,為破除協會遴選代表不公平的現象,未來也將設立仲裁機制,解決體育紛爭。

選手權益優先,「國家奧會」改回「中華奧會」

不過,原有爭議部分,初審條文新增章名「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但立法院親民黨團認為此舉是「無事生非」,會泛政治化,倒不如維持現狀,單純化,並提出修正動議,盼將名稱維持「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批評,原執政黨也支持「國家奧會」,相關體育協會卻在3個月前、初審條文通過後到處遊說,盼各黨團「不要與惡魔共舞」,以「國家奧會」最簡單。但經朝野協商未果,改以表決方式決定,最後時代立委以少數的5票不敵民進黨團、國民黨團及親民黨團,「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維持「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國體法趕在台灣英雄大遊行前三讀通 過,唯一支持「國家」名稱的時力黨團無力回天,黃國昌和徐永明拍下 記名表決記錄。(陳明仁攝)

此次主要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黃國書指出,《國體法》一波三折,他雖內心支持時代力量所主張的「國家奧會」名稱,但因複雜政治、兩岸問題,希望能先以選手權益為優先;《國體法》最重要任務與目標為體育改革,改革對象就是各個單項協會,盼接下來選手能更加發光發熱,讓世界看見台灣。

新增條文明訂,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國體法趕在台灣英雄大遊行前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仍為之前的前瞻法案抗議,執政黨則舉放下惡鬥回應。(陳明仁攝)

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理事長、祕書長之血親、姻親任工作人員

避免特定人士專斷把持,新增條文也明訂,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

新增條文明訂,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在選手、教練違反運動原則等相關情事發生時,不服特定體育團體決定者,得向該團體提出申訴。

此外,新增條文也明訂,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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