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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後首例】學校記過提行政訴訟 19歲大學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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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10月21日05:49 • 發布於 2020年03月26日05:45 • 上報快訊/林育萱
今年19歲的陳旻傑,去年還在就讀國立花蓮高中時,因無故缺席朝會3次,被校方記3支警告。(取自陳旻傑臉書)

釋憲後首例!大法官會議去年做成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被學校記過記警告,可提行政訴訟,尋求行政救濟。最近有一起高中學生被記警告向教育部提訴願遭駁,因此提告獲勝的判決出爐。

今年19歲的陳旻傑,也是最年輕的國民黨全國黨代表,他去年還在就讀國立花蓮高中時,因無故缺席朝會3次,被校方記3支警告。

陳旻傑不滿,向校內提出申訴、向教育部提出訴願都被駁回,不放棄的他再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日前判決出爐,撤銷教育部不受理學生訴願之決定,現在已經升大學的陳旻傑獲勝訴,成為釋字784號頒布後,首例適用提行政訴訟,並獲得勝訴的案件。

陳旻傑表示,這次判決最重要的實質意義,是大法官釋字784解釋後,在高中教育行政上全國第1件適用的案件,也是全國司法史上,有高中生被學校處分後上法院告贏的案例。

陳旻傑認為,學校做出的警告、小過及大過,屬於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面行政行為,因此都被法院認定屬於行政處分,教育部應尊重法院判例,只要學生提出訴願,教育部都不能做不受理的決定。

陳旻傑說,學校當時的警告處分,可能影響德育成績,損害受教權,也可能侵害他的名譽及人格權,如果他要轉學可能面臨困難、也無法申請獎學金。

花蓮高中校長詹滿福則表示,陳旻傑去年向教育部提訴願,教育部認為這屬於學校管教權,所以決定不受理;他強調,花蓮地院駁回教育部訴願的決定,意義是教育部應讓學生有機會訴願,站在教育立場這都是對的,且法院從頭到尾都沒判花蓮高中敗訴。

詹滿福也說,陳旻傑已畢業,也不存在是否銷過的問題,雖然陳個人耿耿於懷,但3個警告不會跟著陳一輩子,因為這是校內紀錄。詹滿福說,學生及家長權力抬頭,對於教育機構無形中也是壓力,比較擔心的是,學生和家長如對於學校的管教權,不斷進行抗議、施壓等,會對教師的教育熱忱造成很大的影響。

法院判決書指出,教育部去年10月30日做成「訴願不受理」決定時,未參酌5天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頒布的最新解釋「釋字784號」中,針對學校對中學生記警告、小過、大過等處分,可能侵害學生的名譽權、人格權,應容許學生提行政訴訟以為救濟的解釋意旨,而只參酌釋字684號解釋

判決書也指出,依釋字784號解釋,教育部逕行認定被告花蓮高中的原處分,未符合訴願法規定所稱「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係學校為維持秩序及實現教育目的採取的管理措施,不屬於行政處分,因而不受理陳生提出的訴願。

法官認為,記警告等處分,涉及對原告受教育權丶名譽權及人格權之限制,自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規定應均屬行政處分,教育部的訴願結果「於法實有違誤」,撤銷教育部去年10月的「訴願不受理」決定,並由教育部就原處分另為適法的訴願決定,認為原告陳姓學生已獲得全部勝訴。

花蓮地院本月19日判決,雖教育部訴願委員會原決定被撤銷,但並未撤銷花蓮高中警告處分。(韓國瑜轉戰直播主上線寒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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