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生活

鼓勵勞工續留職場 《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 勞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觀傳媒

更新於 2024年08月22日11:55 • 發布於 2024年08月20日12:05

(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此次立法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明定勞雇雙方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以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此次修法僅是保障勞工於符合強制退休條件時,如有繼續工作之意願者,有與雇主協商延後退休的權益,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並提醒事業單位對受僱或經協商延後退休的中高齡勞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另外,為提升勞雇雙方對勞工退休制度及勞退舊制提撥(繳)實務的瞭解,勞工局每年度均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歡迎雇主或勞工踴躍報名參加。

勞工局提醒,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而持續僱用且有保留或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的勞工,事業單位仍應持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此外,也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該條例前工作年資的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率,持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仍應依前述規定按月及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以避免違反勞動法令,確保勞工的老年經濟生活。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也可逕洽市政大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閱讀更多
雙城論壇相關情況 陸委會:兩項MOU已經審定

查看原始文章

生活話題:2026新制懶人包

不可不知!多項民生相關新制度上線

更多生活相關文章

01

跨年倒數!「國師」唐綺陽曝12星座2026年運勢走向

EBC 東森新聞
02

台北溼答答!101跨年煙火照常放? 賈永婕回應了

鏡週刊
03

梅毒通報破9千例 「這年齡層」增加最多

中廣新聞網
04

跨年夜大雨不斷!強烈大陸冷氣團元旦來襲 週五低溫跌破10度

自由電子報
05

新年新希望總事與願違?專家曝5大地雷 最忌說出「這2字」

鏡報
06

2025歲末津貼!勞保局一早發6筆錢,符資格拿近10萬

媽媽寶寶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