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提修刑訴法刪「串證羈押」前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支持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民眾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主張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羈押原因,遭法務部、法界人士反對。前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今日發聲力挺民眾黨修法,他強調台灣司法必須進步,不能再受舊時代威權體制遺毒所害,更不能再僅憑拼湊的物證,被羈押取得的人證,構陷人入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與諷刺。
民眾黨團指出,按現行《刑事訴訟法》條文,檢方只需「臆測」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完全違背憲法「無罪推定原則」與釋字665號解釋,嚴重侵害人權。本黨團已提出修法,明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可以「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做為羈押理由,而要「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得聲請羈押。
民眾黨團續指,法務部與劍青檢改卻死抱著「有罪推定」、「押人取供」當作辦案工具,挑釁此修法沒有法界人士支持;上週,台灣陪審團協會發出聲明稿支持本黨團,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教授也公開痛批,檢察官們的反對是死抱著「自白是證據之王」的落後觀念,只想著押人取供,擁護威權思想。
前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今日向民眾黨團表達支持意見,呂丁旺認為,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修正為「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與刑事訴訟人權現代化思潮暨刑事訴訟的變革趨勢相符,殊值贊同。
呂丁旺說明,原規定「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的立法背景,係在往昔「以自白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下的產物,二次戰後,日本司法界體察到,依自白辦案,或者依賴供述證據,理所當然會造成眾多的冤、假、錯案,乃改採「以物證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因此,所謂「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可以說是20世紀的遺毒。
呂丁旺補充,進入21世紀後,各種智慧型犯罪層出不窮,所講究的是科技偵查與科學辦案,不能停留在以證人所說的話來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訴訟實務上,問問有辦案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會發現沒有那一個證人不說謊的,所以如果沒有物證,僅憑人證,就要入人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
呂認為,何況在未定罪之前,就要將一個不知是否有罪的人先關押幾個月,卸除其刑事訴訟的「防禦權」,以「押人取供」來證明被告有罪,進而取代物證,蔑視「無罪推定原則」的普世價值,原規定不修正,會一再的成為司法濫權、恣意關押的藉口,之後,每一個人,包括我們大家,都有可能成為此一不當法條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