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交保撤銷發回 高院:北院裁定前後矛盾、理由欠備
〔記者張文川、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弊案收賄、圖利等罪,上週五(5日)裁定柯文哲7000萬元、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3000萬元具保停押,台北地檢署9日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昨日收到北院送達抗告卷證,今日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裁定理由出爐,認為依北院審理計畫,有含共同被告等證人尚未詰問,無從防免勾串,且北院剛於7月21日以無法排除滅證、勾串為由裁定延押,卻於1個月後裁定交保,前後矛盾、理由欠完備,故發回更裁。
高院合議庭認定,本案依原審審理計畫書記載,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
高院指出,北院之前於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前後矛盾,理由欠備,裁定不當。
高院又指,北院裁定柯、應停止羈押,並命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的被告雖只有11人,但於偵查中所列同案的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或於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的證人,都很繁多。
因此,北院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有「範圍未明」的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的必要。
高院依此認定檢察官抗告有理,北院裁定有調查未盡之處,撤銷發回北院,另為適法處理,不得再抗告至最高法院。高院合議庭由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陳昭筠、受命法官黎惠萍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