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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觀點投書:歷史不應因經濟開發被犧牲─關於新店瑠公圳迫遷案

風傳媒

更新於 01月19日22:10 • 發布於 01月19日22:10 • 蔡碧珍
新店瑠公圳畔的蔡金木宅。(圖/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蔡金木宅)自事件以來引發廣泛關注,相關事實歷經監察院調查、進行中的憲法訴訟、文化資產保存等議題,現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協商中。然近來有媒體報導稱瑠公圳迫遷案地主方合法合理,應儘速執行云云,為澄清事實與回應社會關切,我們針對案件核心問題做出如下說明。

監察院針對水利會賣地的調查結果

根據監察院於2021年的調查報告(110財調0013),瑠公農田水利會在土地標售過程中存在重大瑕疵。水利會長久以來未妥善處理被占用土地,未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24點規定,訂定被占用土地收回處理的相關作業規範,也未比照上級機關的處理原則,將被占用土地出租給占用人或給予優先購買權。相反,水利會以現況標售方式將土地分割成數小地號,視為無人占用的空地出售,導致合法占用人的承租權及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嚴重違反程序正義。

進行中的憲法訴訟

本案在108年統二字不受理決議案中,詹森林大法官提的協同意見書,是第一次以大法官的高度,提出關於適足居住權和時效取得地上權的發展性。本案後來在111年7月提起憲法訴訟,針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最高法院民事決議中的相關裁定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這些決定未經必要的法律程序,導致當事人權利被剝奪。同時,為最高法院的裁決也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未能對蔡家長期和平占有土地且符合法定條件的時效取得權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從而剝奪了其合法權益。

在這個聲請案中,我們強調現行判決削弱了公民透過時效取得使用權的合法程序。根據《民法》相關規定,蔡家已在法定期間內和平且公開地占有該財產,並遵守所有法律要求,但法院未對這些權利進行任何深入審查,直接忽略了相關證據與法理依據。

拆除執行暫緩

法院原定於2024年11月21日執行拆除,但法院考量文化景觀審議程序尚未完成,決定暫緩執行。此決定不僅展現了司法機構對文資程序的尊重,也為瑠公圳文化景觀與蔡金木宅的保存爭取了必要的保護契機。

近日法院協商:信託管理與文化景觀的可能出路

本人在1月12日第二次的協商庭,提出非常明確的訴求,即願意將土地購回,並進行信託管理,未來的蔡宅,將配合文化景觀開放空間使用。絕無建商所謂提出巨額賠償情事,這是無中生有的造謠。

事實上,庭長當場也傾向應該保留文化景觀及空間留白的公共空間。如緊鄰蔡宅的碧波白大樓,其設計是配合圳道將空間大量留白,大樓沿北新路興建。依照建築法規李姓土地開發商未來就算是機關用地解編後要開發,其建築設計也是要遵循此原則保留圳道的公共空間(包括符合空地比例的要求)。

但蔡宅座落的這塊土地若不購回、信託管理,未來建商一樣可能會尋求各種方式再次提出開發計劃,對文化景觀與公共空間造成威脅。

「只有透過文化景觀保存及信託管理,瑠公圳及相關遺構才能夠真正獲得完整妥善的保存。」作為蔡家後代子孫,我衷心希望雙方能有共識朝這方向努力。

捍衛歷史與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瑠公圳蔡金木宅迫遷案歷經多年訴訟,爭議不僅在於土地標售的合法性,更涉及居住權、文化資產與人權的基本保障。我將繼續透過司法途徑追求公義,期盼憲法法庭與相關機構能審慎檢視案件,對侵害人權的行為予以矯正。

歷史不應因經濟開發而被犧牲,蔡宅應繼續守護瑠公圳的文化風貌,為後代留存珍貴的歷史記憶。(推薦閱讀:朱淑娟專欄:颱風過後,瑠公圳賴家老宅強拆前的履勘

*作者為新店瑠公圳迫遷案(蔡金木宅)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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