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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士 公告本公司與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利侵權賠償訴訟案勝訴之美國法院修正最終判決(補充公告)

MoneyDJ理財網

發布於 2025年06月18日09:53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923)力士-公告本公司與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利侵權賠償訴訟案勝訴之美國法院修正最終判決(補充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orce MOS Technology, Co., Ltd)
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ASUSTeK Computer, In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22-CV-00460-JRG
4.事實發生日:114/06/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1年發現華碩電腦(股)公司銷售於美國之筆記型電腦內,有侵犯本公司美國
專利(專利號分別為US7,629,634(634專利)及US7,812,409(409專利))之零組件,經本
公司發出律師函無果,故於111年在美國對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委任律師於111年在美國向華碩電腦(股)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2)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陪審團於美國時間114年2月13日裁決本公司勝訴,被告華碩
電腦(股)公司為惡意侵權且應賠償本公司美金1,050萬元。本公司於114年2月14日取
得法院陪審團裁決文本。
(3)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法官於美國時間114年6月10日簽署最終判決,6月11日發布,
本公司於台灣時間6月12日取得判決文本。
(4)美國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1.力士科技取得409專利全部權利。
2.華碩電腦侵害634專利第1至第3項權利要求。
3.華碩電腦侵害409專利第1項權利要求。
4.409專利第1項權利要求未被認定為無效。
5.華碩電腦侵權行為係屬惡意。
6.華碩電腦因侵害上述634及409專利而應一次性支付力士科技美金1,050萬元作為權
利金之賠償。
7.雖陪審團認定華碩電腦為惡意侵權,但法院認為無需加重賠償。
8.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力士科技為本案勝訴方,有權申請訴訟費用,並應提
出費用清單。
9.法院判決對本案所有獲判金額給予判決前利息,利息按五年期美國國庫券利率計算
,按季複利計息,計息期間從侵權之日起至本判決書生效之日止。
10.判決生效日起,華碩電腦亦應支付法定利率之判後利息,直至款項支付為止。
(5)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法官於美國時間114年6月12日簽署修正最終判決,6月13日發
布,本公司於台灣時間6月18日取得修正判決文本。
1.美國法院修正判決第6項,”一次性支付力士科技美金1,050萬元作為權利金之賠償”
,修正為”支付力士科技持續性權利金美金1,050萬元之賠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預計可取得美金1,050萬元暨依判決第9項
判決前利息,及判決第8項後續經法院裁定之訴訟費用。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律師將依法院要求提出費用清單及其他文件,以維護公司
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依據本公司與律師之合約,本公司於取得被告賠償款後,應支付律師賠償款之27.5%
為其報酬。
(2)華碩電腦(股)公司得於30日內提出上訴。

延伸閱讀:

力士:公司與美國RSIP Management簽訂訴訟合作意向書

力士:對華碩提專利侵權賠償訴訟案勝訴之美國法院修正最終判決(補充)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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