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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續內戰!幼年性侵追訴權時效「大復活」 3名反對派大法官撂7點打臉

太報

更新於 1小時前 • 發布於 15小時前 • 侯柏青
3名反對派大法官朱富美(左起)、楊惠欽、蔡宗珍今天仍持續反對憲法法庭判決。資料照

過往《刑法》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導致幼年性侵被害人成年後喪失告訴權,立法院7月修法增訂20歲之前不計入時效。憲法法庭5名大法官14日認定舊法違憲,新法也應再修正補足。而憲法法庭的內戰依舊,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3名反對派大法官仍拒絕評議,也聯手提出「不同意法律意見書」唱反調,主張追訴權時效完成後,不能靠違憲審查恢復已經消滅的追訴權。

3名大法官在意見書中指出,涉及未成年性侵的性犯罪,常受限於被害人年齡、身心發展、依附關係及創傷反應等原因,無法在犯罪發生後即時認知或揭露。3人因而贊同立法者正視這類犯罪的特殊結構,並立法建立時效制度,讓被害人成年後仍有充分時間尋求刑事追訴。

3人表示,立法院在今(2026)年7月修正《刑法》規定,讓被害人滿20歲之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並於《刑法》施行法中明定。新制也適用於施行時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未完成之案件。這次修法是我國考量未成年被害人性犯罪追訴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說明,兒少性侵害追訴權時效做出的最新憲法判決。林冠吟攝

不過,在立法政策上如何考量與因應未成年被害人犯罪追訴的結構性困境,和修法前具體案件能不能追訴處罰,是不同層次的問題。前者涉及追訴權時效制度的立法形成,後者則牽涉到,國家能不能依照後來修正的法律,改變已經依照修正前法律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這部分涉及《憲法》禁止不利法律溯及既往及法安定性要求的《憲法》界限,兩者不得混唯一談。

3名大法官表示,在這次修法前,有(受理)13案的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被害人向法院聲請自訴被駁回,才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爭取恢復已經消滅的追訴權。

3人再度指出,這起案件受理後,原本應該有足額大法官合法組成憲法法庭後,才可以做實體的評議、判決。但遺憾的是,5位大法官仍執意用憲法法庭的名義作判決。3人認為,本判決因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自始不生效力,但聲請案涉及的追訴權時效制度、準據法選定及時效完成後的法律效果等實體法律爭議,仍有闡明的必要,因此仍決定提出法律意見書,並點出7大見解。

憲法法庭。李政龍攝

一、本案未必符合《憲訴法》要件

追訴權時效是國家追訴犯罪、審判及實現刑罰的時間界限,必須權衡犯罪有效追訴、被害人保護、被告防禦權、刑事裁判正確性及法安定性等多重利益,原則上屬於「立法者之制度形成」事項。《憲法》沒有預設特定犯罪應該採取唯一的追訴權時效模式。

國家有義務保護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的基本權,但無法直接導出特定時效期間、起算點、停止進行或期間不計入的具體制度要求。時效問題,也不能合理說明聲請的個案終局裁定,究竟侵害了什麼《憲法》保障的權益。嚴格來說,本案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規定的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定要件,本來存在問題。

二、新法不能反證舊法違憲

根據2006年7月1日修正前的24年版《刑法》第80條,是根據犯罪法定刑輕重設定的一般追訴權時效期間,並以「是否行使」為消滅要件。其後在2006年、2019年及2026年的歷次修法,都是立法者根據刑事政策、犯罪型態等改變,重新權衡利益後定下的調整和法律精進。

立法院修正的新法,用更長時效、排除特定犯罪的方式,對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增設特殊時效規定,不能反向證明修正前的規定就是違憲。因此,24年版《刑法》第80條規定沒有違憲。

保障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綠委提修法請求權時效從成年起算。資料照。

三、憲法審查者不能創設準據法選定

三、犯罪行為後的追訴權時效有變更時,個案應該適用什麼版本的時效規定,屬於準據法選定問題,應該依法選擇法規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是針對2006年追訴權時效修法設下的具體選法規範,適用最有利行為人的法律作為選擇基準,並沒有違憲,不會產生「一律適用不利新法」的法律效果。法院和《憲法》審查者不得脫離法定選法規定,另創設一個不利於行為人的準據法選定基準。

四、不能恢復已依法消滅的追訴權

如果既往犯罪的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而國家追訴權仍然存在,立法者可以依法延長或變更時效規定,讓新制適用於時效仍在進行中。

3名大法官認為,這種規範方式,是針對修法前已經發生的犯罪及時效進行狀態當作構成要件事實而回溯連結,性質上屬於「法律非真正溯及既往」。相反的,追訴權時效一旦依據有效準據法完成,《刑法》所定的「追訴權時效消滅」的法律效果就已經發生。之後如果用比較不利的新時效法律效果在已經時效完成的犯罪,就算是法律真正溯及既往,已經違反法安定性、禁止禁止不利法律溯及既往以及罪刑法定原則。

這種《憲法》界限不只是拘束立法者,也拘束普通法院及憲法審查者,不得用立法、擴張解釋、類推適用、司法續造或違憲宣告等方式,恢復已經依法消滅的追訴權。關於這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togner v. California 案及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2022年諮詢意見,也都支持用這種方式區分時效是否完成。

律師蔡尚謙(前)是本案第一個聲請者,後續偕同10多名到憲法法庭開說明會。資料照。侯柏青攝。

五、法律精進不能否定已完成的時效

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可能因身心發展、依附或權威關係、創傷反應及欠缺自主求助能力等因素,而有延遲認知或揭露犯罪的結構性困境。

國際公約、歐盟法及各國立法因此逐步發展到成,被害人成年後還是有充分追訴期間、延後起算、停止進行、期間不計入或排除特定重大性犯罪時效等制度。這樣的制度是法律隨社會認知、刑事政策及被害人保護需求而成長與精進之結果,不能反證法律修正前的一般性時效規定違憲,更不能否定當時有效法律已經發生的時效完成效果。

六、聲請案件只討論追訴權時效

本聲請案的各個原因案件是聲請准許自訴的程序案件,各確定終局裁定都不涉及聲請人指稱的性侵害犯罪本身,而是依據追訴權時效等法定選法規範,選定24年版《刑法》第80條規定作為準據法,據此認定各聲請案件在聲請人提出告訴前,追訴權時效都已經完成。因此,相關法令都不違憲,也不適用今年修正的新法。

因此,本案聲請的原因案件之追訴權時效既然都已經依法完成,無論立法者、普通法院或憲法審查者,都不能排除已經發生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而恢復已依法消滅的追訴權。

幼年性侵案追訴權時效的主筆大法官為蔡彩貞。資料照。廖瑞祥攝

七、本件非立法政策問題,爭議是《憲法》

本件憲法爭議的核心,不在於國家是否應透過改革追訴權時效制度,更充分保護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這項立法政策的正當性沒有疑義,真正的問題是,國家為了實現此一重大公益,是否可以在追訴權時效依法完成後,事後否定已經發生的法律效果,而恢復對這項犯罪的追訴權?

立法者固然可以改革追訴權時效制度,也可以在時效完成前依法變更尚未終結法律關係的後續效果,但是追訴權時效一旦依照有效準據法完成,國家追訴權就已經依法消滅。依照禁止不利法律溯及既往、法安定性、罪刑法定及權力分立等《憲法》基本原則,無論立法者或憲法審查者,都不能事後排除已經發生時效完成法律效果,而恢復已消滅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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