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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申請補助 廉政署:公職人員有無參與審核均有揭露義務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57分鐘前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廉政署今天說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指出,公職人員關係人依法可申請補助時,應事前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揭露公職人員姓名、職稱等;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審核,均應履行揭露義務。

廉政署並重申,各政風機關如發現涉有違失案件,應本於職責辦理。

法務部廉政署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近期報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律適用,為免不同解讀有誤導民眾之虞,特予說明澄清。

廉政署表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補助行為,受其監督的機關包含直接監督及間接監督。

廉政署說,利衝法第14條其中有但書規定,「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雖可申請補助,但申請補助對象應事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行為成立後機關應連同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新聞稿也提到,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應該要揭露「公職人員的姓名、服務之機關及職稱」、「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等資訊。

廉政署表示,法務部民國107年通函各機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歷年來持續以函文週知各機關應落實辦理。

廉政署說,申請補助者應自行主動踐行利衝法第14條第2項據實揭露身分關係義務,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均應履行揭露義務。

廉政署重申,各政風機構應遵照相關規定,如涉有違失案件,均應本於職責依法辦理。

根據利衝法規定,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等。(編輯:李淑華)1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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