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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死1歲男童剴剴!姊姊劉彩萱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判18年...確定入獄服刑

鏡報

更新於 11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 鏡報 馮茵
惡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分別被判無期徒刑、18年定讞。資料照片

1歲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凌虐致死,手段殘忍令人髮指,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嫌起訴2人。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密集審理,去年5月進行一審宣判,姐姐遭重判無期徒刑,妹妹則判刑18年;檢辯雙方均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27日駁回上訴,刑期維持無期徒刑、18年,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全案定讞。

一審判決指出,劉彩萱和劉若琳共同照顧剴剴期間,長期以來不僅對剴剴進行身體虐待,還以不人道的方式懲罰他,包括綑綁、罰站等。這些虐待行為最終導致剴剴因為嚴重低血性休克死亡。

妹妹劉若琳部分,法院詳細檢視了保母姊妹的通話記錄、照片、影片等證據,發現劉若琳不僅僅是消極地旁觀虐待,還主動參與,包括提供虐待方式的建議,並且拍攝、追蹤虐待過程。

針對量刑理由,法院認為劉彩萱身為合格的專業保母,卻對年幼無助的剴剴進行暴力虐待,這不僅違背職業道德,更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法院強調,她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期待,因此對她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惡保母妹妹劉若琳判刑18年定讞。資料照片

至於劉若琳,法院認定她是剴剴的次要照顧者,雖然參與度不如劉彩萱,但她在知道姐姐對剴剴施暴的情況下,不但沒有阻止,還主動提供建議,並刪除對話紀錄,試圖掩蓋事實,因此對她判處18年有期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後,改由普通法庭審判,高院二審維持原判,高院合議庭認為,劉彩萱身為專業保母,本應以愛心與耐心培養剴剴的安全感及信任感,卻因他無家屬來探視關懷,就利用自身優勢的權力支配關係,在剴剴無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將他視為宣洩情緒的工具,在短短3個月間,反覆而密集的以非人道的方式凌虐,且凌虐手法五花八門,姊妹倆還彼此交換、評論凌虐心得,並不時嘲弄、辱罵,從中獲得滿足,顯見她們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無法用剴剴有分離焦慮、不當行為當作凌虐理由,因此劉彩萱上訴意旨提到的犯罪動機是惡性循環下失控等語並不可採。

至於劉彩萱指控,原審審判長訴訟指揮不當、國民法官有預斷偏見的情形,高院提出兩點:一、檢察官與鑑定人討論簡報檔內容,是為釐清案情、準備交互詰問所需,屬於證人訪談的範疇,且原審審判長於鑑定人所述逾越鑑定事項及待證事實時,有適時制止鑑定人不當陳述,難認其訴訟指揮有何不當。

二、原審已考量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是否會造成國民法官過重負擔、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並交錯運用「慎選證據原則」及「權衡法則」,其所為判斷具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並無恣意、邏輯上難以理解、極度不合理、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情形。

針對原審量刑,高院審酌,剴剴身為未滿2歲的幼兒,卻遭到密集凌虐,年幼心靈所產生的恐懼非依般人所能承受,更何況是未滿2歲的幼兒,本於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自應為不利被告劉彩萱2人的量刑評價。

再者,法院認為,劉彩萱在本案中的犯罪手段非常殘忍,對剴剴造成的傷害,也比過去類似虐童案件都還要嚴重。

雖然法官承認,她「理論上」仍有回歸社會的可能,但就算考量這一點,也只能在很小的範圍內調整刑度,仍然不足以動搖「無期徒刑」這個最重的責任刑上限。因此,原審判她無期徒刑,並沒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也沒有對她不公平,量刑並沒有任何不當之處,劉若琳亦此。

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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