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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修法電子煙等管制 增訂稽查沒入、罰未下架網站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3月04日05:33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4日電)國健署今天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草案,增訂電子煙等違法菸品沒入規定與強化網路違法廣告行銷管制,要求業者經通知應於24小時內移除違法資訊,違者最高罰200萬元。

菸害防制法在民國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指定菸品,含加熱菸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攜帶入境最高罰新台幣500萬元。截至今年2月24日,無加熱菸通過健康評估,共6家查核中。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今天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草案,以利有效杜絕違法物品廣告、販賣、流通、使用,強化網際網路違法行為管制,賦予網際網路相關業者義務及責任。國健署菸害防制組長羅素英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增訂網際網路違法廣告行銷的管制是這次修法重點之一。

羅素英說,現行條文沒有通知下架機制,也沒有自主管理機制規範,這次修法定明網際網路有違反菸害防制法資訊時,如電子煙廣告等,網際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24小時內下架相關違法資訊。業者應建立菸害防制違法資訊監測機制,對涉違法資訊網頁資料應自主下架。

根據修法增訂,若網際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未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 移除違法資訊或有關網頁資料,將開罰4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羅素英強調,國健署將持續透過跨部會及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同遏止電子煙等違法物品流通。

面對違法境外網際網路平台業者猖獗,羅素英表示,這次修法定明於台灣無營業所及代表人於台灣無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網際網路業者,應以書面指定法律代表,向中央數位主管機關提報法律代表名稱等資料。可擔任法律代表者必須是中華民國境內國民、依法登記法人團體等。

這次修法第2個重點是增訂違法菸品沒入,羅素英說,現行法條規範對違法菸品僅有罰鍰,考量現行由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作法,所耗時間與行政成本較高,為快速處理相關違法物品,舉凡販賣、供應、製造與使者,經稽查取締可沒入銷毀,避免違法物品繼續流通。

根據國健署統計,自112年3月22日至114年1月31日止,實體稽查及網路稽查電子煙及加熱菸共計61萬餘家件次,開立處分書計4473件,包含電子煙654件、加熱菸2606件、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1063件、網路電商及社群平台等22家平台業者150件,共計裁罰約3.7億元。

羅素英說,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國民健康,避免電子煙、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指定菸品持續於市面流通,並遏止網際網路刊載與傳播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必要,這次修法草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天,收集意見後盡快按照法制程序送行政院,再到立法院審議。(編輯:李亨山)1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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