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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法官收卷不分案…擱置長達4年半 他稱「不知如何是好」判罰3個月薪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25日02:07 • 發布於 02月25日02:07

8年前時任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王榮賓承審毒品案件,判決被二審撤銷發回更審,他收到卷宗資料未依分案程序妥速處理,反而擱置長達4年6個月,直到遷調前2天才批示案件分案、審理程序,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今判決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可上訴。

王榮賓擔任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期間,2017年3月10日承審葉姓、梁姓及許姓被告涉犯毒品案件,其中梁、許當時是少年,而合議庭誤以為梁、許未經少年法庭調查,檢方就逕行起訴,而判決公訴不受理,梁提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2018年12月28日撤銷發回更審。

新竹地院2019年2月12日將發回的卷宗資料交給書記官,而書記官隔天將卷宗資料送交王榮賓核示,但王擱置案件,未依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直至自己遷調嘉義地院前2日,也就是2023年8月28日才以審理單批示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案件長達4年6月。

新竹地院召開自律委員會議,決議認為王榮賓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規定,而請求個案評鑑。王榮賓指出,他收到發回的卷宗資料後,因是職業生涯中第一次碰到此種情況,有點不知如何是好。

法評會認為,王榮賓無故延滯案件處理,使梁姓被告涉犯刑事犯罪無法及時透過司法權行使,於合理時間內確認應負的刑事責任,剝奪人民妥速接受刑事審判的權利,也使案件因未分案而無從管考,顯然置辦案程序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

法評會指出,王榮賓未善盡、維護法官應勤勉、妥速執行職務的義務與形象,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影響當事人權益而情節重大,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申誡併罰俸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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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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