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洩漏工程資料!花蓮前教育處長輕判9月定讞 一審曾重判10年半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花蓮縣府教育處前處長李裕仁,被控於任內處理「花蓮縣立棒球場改建案」,以及「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案」中,收受廠商8萬餘元的賄賂,洩漏相關機密給予廠商。一審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0年6月,但二審則改認定貪污無罪,僅依照2個洩密罪,輕判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27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李裕仁從2017年2月14日起,擔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教育處代理處長,之後獲得真除,2019年8月1日起擔任教育處處長。檢方認定,他任內以花蓮縣體育場持有人身分,向體育署申請「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補助計畫的經費。但他卻意圖圖利陳姓廠商,將「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透過時任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的汪錦德,傳送給陳姓廠商。
陳姓廠商再預備相關資料,並與陳姓建築師合作,打算針對此工程案競標。不過最後因不明原因,陳姓廠商並未投標。
而後李裕仁又得知體育署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內容,打算在花蓮縣觀光聖地鯉魚潭內,新建艇庫以供輕艇隊選手放置船艇,並打算將鯉魚潭打造成水上運動訓練基地,李裕仁又下載相關資料,並透過汪錦德傳送給陳姓廠商;陳姓廠商也找了建築師,打算競標此標案。最後廠商以320萬餘元得標,廠商因此陸續交付賄賂8萬1500給予汪錦德。最後全案遭檢調單位查獲,檢方認為李裕仁透過汪錦德取得賄賂,因此對2人與陳姓廠商,均提起公訴。
一審認定貪污有罪,將李裕仁重判有期徒刑10年6月,另依照洩密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汪錦德與陳姓廠商也都遭重判7年、洩密罪判刑4月。但案件上訴第二審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卻出現逆轉判決,改認定貪污無罪,僅依照2個洩密罪,輕判李裕仁有期徒刑5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27萬元;陳姓廠商洩密分別遭判刑4月、5月,汪錦德洩密判4月,均得易科罰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採信二審見解,5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