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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不應被誤讀為無邊界的免責空間

鏡報

更新於 05月15日22:10 • 發布於 05月15日22:10 • 鏡報
台灣近來出現許多言論,附和中共武力犯台,並主張減少台灣的國防防衛力量。圖為倡議台灣0軍購的區桂芝。圖/翻攝「玉山網路電視台」YouTube

陸知益/兩岸政經與公共事務觀察者

台灣社會近年對言論自由的理解,逐漸出現擴張與錯置的現象。從教育工作者、藝人網紅、退役軍人到一般公民,部分意見表達逐漸脫離原本憲政秩序中「自由與責任並存」的結構,而傾向將自由理解為不受任何約束的表態權。然而,依據《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制度目的在於保障思想競爭與民主討論,而非提供否定國家存續或協力敵對政治動員的正當性基礎。

民主法治國家確實無法以強制方式塑造一致的政治認同,但這並不代表國家必須無條件承受任何削弱自身存續基礎的行為。國家存續本身構成憲政秩序的前提,一旦此一前提被侵蝕,所有基本權利的實質保障都將失去依附基礎。因此,國民對國家至少負有最低限度的忠誠義務,並非政治口號,而是憲政秩序維持運作的內在要求。

然而,近年部分公眾人物在商業利益或政治立場驅動下,於國際平台或公共場域發表涉及效忠中共政治敘事的言論,甚至將此類表態包裝為個人自由選擇;l亦有軍公教或退役人員主張「下班後即為一般公民」,試圖將其職業所承載的制度責任與公共影響力完全切割。問題在於,這類論述忽略了一個關鍵事實:當個人言論與其身分所代表的制度信任高度重疊時,其影響已不再是單純的私人意見,而會進入公共信任與國安認知的範疇。特別是在當前資訊高度流動、認知作戰與輿論操作頻繁的環境中,言論本身可能被結構性放大,進而成為削弱社會韌性的因素。

從國際人權規範來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確實保障表意自由,但同時也明確指出權利伴隨義務與責任;第20條更進一步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當言論不再只是抽象意見,而是與敵對政治動員形成連動時,其性質即可能超出一般自由保障範圍。言論自由的核心不在於免責,而在於界線。若將其無限上綱,反而可能使民主制度失去自我防護能力。

自由如何面對被制度化利用的風險

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權利。當其行使對國家安全或民主秩序構成具體風險時,國家即有責任依比例原則進行必要調整。這正是「防衛性民主」(militant democracy)的核心精神,其理論基礎來自對威瑪共和體制崩解的歷史反思:民主若缺乏自我防衛能力,可能透過合法程序走向自我毀滅。以德國經驗為例,其法律明確限制對納粹體制的美化與宣傳,聯邦憲法法院亦反覆確認,當言論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構成威脅時,國家得以採取限制措施,且不違反言論自由本質,自由與防衛並非對立,而是相互構成。

在台灣現實情境中,部分爭議言論已逐漸從價值表述轉向結構性影響。例如教育工作者在公開場合質疑國防政策,甚至提出以政治認同取代安全防衛的論述;或部分人士以「和平」為名,主張降低防衛成本並接受對岸政治框架。這些言論即使形式上仍屬意見表達,但其在社會認知層面所產生的長期影響,已不容忽視。

更關鍵的是,在資訊戰與認知操作成為常態的環境中,單一言論往往不再是孤立事件,而可能嵌入更大的敘事架構中,被用以削弱社會對自身防衛體系的信任。當此一現象持續累積,民主社會的韌性將面臨侵蝕。因此,問題不在於是否限制言論,而在於如何界定言論與國家安全之間的合理邊界,使制度既不走向過度擴張,也不陷入無防衛能力的開放狀態。

如何在自由與安全之間重新劃定界線

台灣現行法制在面對新型態政治滲透與認知戰時,確實仍存在結構性落差。雖然《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已建立初步防線,但在實務適用上,仍面臨定義模糊與舉證困難,使執法機關在處理灰色地帶行為時常處於保守狀態。尤其在「在地協力者」行為認定上,由於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與明確性原則,使得許多未具直接金錢對價關係、但在客觀效果上與敵對宣傳高度一致的行為,難以有效納入規範。這種落差,使制度在面對非傳統安全威脅時顯得反應不足。

同時,也必須承認,部分行為人以「法律未禁止即自由」作為論述基礎,忽略行為在整體安全結構中的外溢效果,甚至將修法視為對抗現行秩序的工具。這種論述邏輯,實質上將民主法治程序轉化為可被利用的開放性漏洞。

筆者建議,未來制度調整至少應朝三個方向推進:其一,提高對涉及敵對政治宣傳與戰爭動員行為的規範精準度,避免過度擴張但強化可執行性;其二,針對具特殊公職或高度影響力身分者,建立更清晰的行為界線與責任標準;其三,在極端危害國安的情境下,檢討現行資格與任用制度,使民主防衛機制具備最低限度的防護能力。

法律的目的並非壓縮自由,而是確保自由不被反向工具化為破壞制度的手段。當民主社會面對外部滲透與內部輿論操作交織的挑戰時,其真正考驗並非開放程度,而是能否維持清楚的制度邊界。唯有在安全與自由之間重新建立穩定平衡,言論自由才能持續存在於一個仍然能夠存續的民主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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