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少年成「人球」 少事法限制移送遭判部分違憲
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邱佳玄審理一起毀損案件時,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之規定,可能侵害少年訴訟權,並有違國家對少年應負之特別保護義務,遂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受理後於今天(27日)作成判決,認為該條文一律禁止受移送法院基於少年最佳利益再行移送,在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保障少年人格權與健全發展之意旨,並宣告相關部分自即日起失效。
有利於少年保護與處遇得裁定再移送
憲法法庭同時指出,相關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以回應本次違憲判決。在修法完成前,若受移送法院經調查認為,其他具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更有利於少年之保護與處遇,得裁定再行移送。此外,少年、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若對再移送裁定不服,亦得依法提起抗告。
此外,憲法訴訟法先前因在野黨立法委員修正評議及違憲宣告門檻,曾一度影響憲法法庭運作。此次案件中,憲法法庭在排除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名大法官後,由其餘大法官進行審理。雖本案由8名大法官列名參與評議,且未有人請假,但最終仍由實際參與評議的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等5名大法官作成判決。判決理由中並說明,基於維持憲法法庭正常、持續且有效運作,並保障憲政秩序與人民基本權利,故由實際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作成判決。
戶籍與居住地不同 機關移送時互踢皮球
本案起於桃園地檢署將一名涉犯毀損罪之少年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院考量該少年設籍花蓮且無其他現居地,遂裁定將案件移送花蓮地方法院。不過,花院於另案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分別居住於桃園與雲林,並表達希望將案件移回桃園地院審理。
承審法官邱佳玄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使受移送法院即使在後續發現少年家庭狀況變動、另有更適當之管轄法院時,仍無法再行移送,恐不利於少年獲得妥適保護。該規定形同限制法院依具體情況調整管轄之權限,違反憲法第156條所揭示國家應負之少年特別保護義務,並侵害少年之訴訟權益。
邱佳玄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自1962年1月19日制定以來,第15條內容未曾修正,相關立法目的已難以考證。然而,若立法本意在於確保少年能獲得更適當的保護,為何受移送之法院即不得再行移送,仍有疑問。
避免當事人淪為「人球」 一律禁止再行移送
邱佳玄認為,該規定可能出於維持程序安定的考量,避免少年法庭間相互推諉案件,導致少年淪為「人球」。但一律禁止再行移送,未能考量少年在成長過程中,因家庭環境等因素而可能頻繁變動居住地的現實情形。若欲兼顧防止推諉與保障少年利益,亦可採較為彈性的制度設計,例如規定須經少年、法定代理人及實際照顧者同意,始得再行移送。
憲法法庭指出,原規定禁止受移送法院再行移送,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法院間相互推諉案件,具有一定正當性。然而,實務運作中仍可能出現少年法院調查未臻完備的情形,例如未讓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就管轄權充分表達意見,或僅依戶籍資料作為判斷依據,欠缺其他實質調查;亦可能因調查資料不完整或判斷失當,導致管轄認定偏差。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即使在最初移送時,受移送法院原本較能提供適當保護,但由於少年處於成長階段,其生活狀況可能隨實際居住地、就學地、就業地或親權行使人變動而改變,致原受移送法院不再是最適合處理案件的法院。
在此情形下,若仍由受移送法院繼續審理,恐不利於維護少年最佳利益。憲法法庭認為,條文一概禁止再行移送,已不符憲法要求國家應為保障少年最佳利益而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之意旨。 (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