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養護工程中壢工務段前工務士又涉貪 3包商賄款塞口袋求放水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壢工務段廖姓前工務士,涉嫌於2014至2020年間,在中壢段快速公路或台61線22至49公里路燈照明整修、更新或路面零星修補等工程,收受3家包商6萬至25萬元不等賄款,桃檢依貪汙罪將廖及包商等4人起訴。
起訴指出,55歲廖男自1996年起任職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壢工務段,負責工程履約管理、查驗及估驗撥付及結算等職務,為法定職權的公務員;廖於承辦多項快速道路與照明工程期間,包括錦明水電、芊葳工程及某營造的承包商為求工程估驗順利、請款不被刁難,紛紛採取「銀彈攻勢」。
其中,錦明水電工程公司於2015、2016及2019年間,先後標得「中壢段105年度快速公路預約經常性路燈照明整修工程」、「台61線22K~49K+200段快速公路路燈照明修復工程」、「台61線22k~49K照明設施更新改善工程」。
49歲黃姓負責人怕工程驗收出問題,確保能順利過關,自2016年3月起,分別於中壢段施工點工地、水電公司辦公室、廖的中壢段辦公處所或中壢段施工工地,10次以紙袋交付5000元至3萬元不等,總計21萬989元賄款。
芊葳工程公司於2013年10月、2014年6月及12月,先後標得「中壢段103年度快速公路預約經常性路燈照明整修工程」、「中壢段103年度快速公路預約經常性路燈照明整修工程第二期」、「中壢段104年度快速公路預約經常性路燈照明整修工程」。
59歲楊姓女負責人為求相關工程順利通過估驗、驗收及請款,分別於2014年7月、2015年2月及2016年2月在中壢段工地停車場,3次以紙袋交付5萬至10萬不等,總計25萬元賄款。
某營造公司則於2015年8月間標得「中壢段104年度快速公路預約經常性路面零星修補工程第二期」,為求順利通過,由時任工程部67歲周姓經理趁廖姓工務士2015年10月12日,到大園區台61線35K路段靠近許厝港工地,執行路面瀝青膠泥材料現場取樣及送驗之際,假裝與廖在工地角落聊天,順手將事先包在紙袋中的6萬元賄款塞入廖的口袋中,廖隔天立刻將錢存入自己郵局戶頭,用來投資股票。
檢察官指出,廖明知賄款來源,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意而收受,行為明確違法。廖男共涉7次收賄,各標案時間、地點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行賄的黃、楊同樣各涉及多次交付賄款,形成長期不法往來;全案原由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偵辦新北市的案件,調查人員追查發現,廖男另涉桃園市案件,隨即移轉桃園地檢署擴大偵辦,廖就部分犯行主動自首並承諾繳回犯罪所得。
檢調搜查掌握包括錦明水電與芊葳工程公司內部分類帳冊、公款簿與現金簿,內容詳實記錄「公關費」支出、廖男個人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顯示他在收受賄款後,次日存入資金的脈絡、相關工程標案的招決標公告與工程卷證等關鍵證物,
對於案情部分,廖等4人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廖承認收受款項事實,願返還不法所得;黃男、楊女與周男則供稱,交付賄款是為了確保工程估驗、驗收及請款流程順利,並未要求公務員違法作為,僅屬不違背職務行為。
檢方認定,廖男所為係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由於錦明水電、芊葳工程的部分,他於偵訊中坦承犯行並承諾繳回所得,請依貪汙罪第8條2項減刑。
至於營造公司一案,考量被告廖男在犯罪尚未被發現前,於2021年9月13日主動向台北市調處自首,主動供出收賄6萬元的犯罪事實,屬主動自首;被告黃男、楊女、周男於偵查中坦承全部犯行,如於審判中仍為自白,請依貪汙、刑法自首減刑或免刑規定,建請法院依法可請求減刑或免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