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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李貞秀遞補立委 內政部下通牒:未棄中國籍應由立院解職

鏡新聞

更新於 02月01日23:59 • 發布於 02月01日23:57 • 鏡新聞
中配李貞秀遞補當選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資料畫面)

中配李貞秀遞補當選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預計於2月3日宣誓就職。不過,由於李貞秀尚未提出喪失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內政部再次重申,依《國籍法》規定,李貞秀應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將喪失證明繳交給立法院,否則應由立法院解職。

中選會公告民眾黨依「兩年條款」遞補6名不分區立委,黃珊珊、黃國昌等6人於2月1日辭去立委職務,洪毓祥、蔡春綢、王安祥、邱慧洳、陳清龍、李貞秀共6人則遞補當選民眾黨不分區立委。

針對李貞秀是否放棄中國國籍,內政部昨(1日)再次重申,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應於就(到)職前放棄外國國籍,並於1年內完成喪失程序,並取得證明文件。這項規定適用於全體國民,不論是原生中華民國國籍者,或歸化取得身分的新住民,皆須於擔任公職前放棄他國國籍,以表達對國家的唯一效忠,而中配身分者,除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台設籍滿10年外,就職前同樣須符合《國籍法》相關規範。

內政部說明,擔任民選公職,若就職後仍具中國國籍,將同時負有向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的義務,與《國籍法》規範的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且依中國法律規定,註銷在中國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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