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小財產禁止處分範圍 國民黨擬再修黨產條例拿回50億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上會期在藍白黨團主導下,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案」,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國民黨主席鄭麗文日前表態要再擴大修法。據了解,修法方向將增加「政黨要支付之員工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費用」之項目,排除在黨產會強制處分之外;並刪除可追溯民國三十四年後取得財產的現行規定,處理範圍以黨產條例公佈日之現有財產為主。
本報去年十二月二日獨家揭露,國民黨下一步將計畫擴大黨產條例修法,藉此要回被凍結的五十億元黨產,其中卅餘億元用來付清積欠黨工的退休金,剩下的捐給慈善團體,讓「黨產歸零」。而鄭麗文近日接受媒體專訪也證實要再修黨產條例,討回國民黨黨產,把廿幾億元負債還完,否則今年黨產訴訟就要三審定讞。
立院國民黨團尚在研究黨產條例修正草案的內容,但根據本報掌握,過去中投董事長陳樹二○二四年五月曾提出黨產條例修正草案,並強調若修法通過,除了保留黨工退休金,其餘黨產都將捐作公益;不過,當時此版本因為爭議過大,遭到時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反對,下令國民黨立委不得提案。
有關國民黨要如何拿回部分黨產清償黨工的退休金,在陳樹版的草案內容有兩關鍵條文。第一,現行條文第九條規範,「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
陳樹版第九條第一項修正為「經本會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本會向行政法院聲請許可後,始得禁止各該所有權人處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聲請禁止其處分」,將禁止處分之認定權限回歸司法權;並修正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員工薪資、退休(職)金、資遣費及其他依法應由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負擔之勞工福利費用」,為不得聲請禁止處分之正當理由,以確保政黨、附隨組織得繼續履行受託管理人負擔之勞工福利費用。
第二,修正刪除第三條,「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同步修正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針對政黨、附隨組織向黨產會申報之財產,改為「政黨或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日尚存在之現有財產。」
草案說明指出,現行條文第三條排除法治國家通行之「不溯及既往」原則,追溯處理的歷史時期長達七十餘年,以致政黨、團體、機構、組織的依法作為成果均受追討,嚴重破壞法安定性,影響人民憲法權利之保障,因此刪除第三條,並於第五條及第八條明定處理範圍,以政黨、團體、機構、組織違背行為時法律所取得的現存財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