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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操縱農產品交易最重罰30萬 3/10上路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08日22:48 • 發布於 03月08日22:48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行政院日前公告三讀條文明(10)日施行。(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會1月 20日三讀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行政院日前公告三讀條文明(10)日施行。

為穩定農產品價格,遏阻壟斷、操縱價格、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的謠言或不實訊息發生,此次修法納入「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等文字,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的謠言或不實訊息。

如果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領有許可證者將廢止許可證;如果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等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明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的集貨場,所需用的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公有用地,條文明定,政府應該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其所需用私有土地由各地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訂的農業用地。

條文也規定,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的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而且應該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20年,用地應該專供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及經營使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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