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使用廚餘餵豬 屏東縣府重罰佳冬鄉一養豬場40萬元
屏東縣佳冬鄉一個小型養豬場今年1月被查獲廚餘養豬,屏東縣政府今天(23日)公佈裁處結果,決定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與《飼料管理法》各裁處20萬元,合計裁罰40萬元;這也是屏東縣政府查獲的第6個違規使用廚餘餵豬的養豬場。(溫蘭魁報導)
屏東縣政府指出,縣府聯合稽查小組1月19日接獲通報,佳冬鄉一名李姓養豬場業者向種鴨場回收小公鴨和鴨蛋,並且到菜市場撿拾菜葉和肉塊做為廚餘給豬吃;經派員到現場清查,發現1桶廚餘、7桶豆渣和2桶鳳梨皮,另外,蒸煮槽內還有一鍋蒸煮的小鴨,載運及用來餵豬的廚餘事實明確。
縣府表示,李姓葉者飼養100頭的肉豬,動物防疫所當天採集豬隻的血液和廚餘桶內的肉塊等檢體送屏科大初篩實驗室檢驗,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皆為陰性,確認沒有疫病傳播風險,現場於是立即開立移動管制書,啟動畜牧場與周邊道路清消,全面提升生物安全措施,降低傳播可能風險。
縣府進一步指出,依據現行法規,飼養199頭以下的小型養豬場不得使用廚餘餵豬,該養豬戶無視法規禁令,混合動植物性廚餘給豬吃,對屏東縣境內的非洲豬瘟防疫危害甚鉅,因此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與《飼料管理法》各裁處20萬元,總計裁罰40萬元。
縣府說,今年(115年)1月1日起配合中央修法,提高廚餘違規裁罰基準,凡是違規載運廚餘並餵廚餘給豬吃,首次違規就裁罰4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最高可罰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