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學生偷拍同學女友洗澡 滅證認罪判緩刑
國立台灣大學柯姓男學生偷拍同學女友洗澡,被害人驚叫,柯逃離現場,刪除照片滅證,向被害人及她的男友承認偷拍,檢方聲請簡判;台北地院審理,考量柯主動向被害人認錯,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柯拘役40日,緩刑2年,接受3小時法治教育。可上訴。
柯2019年11月10日中午在台大學生宿舍男一舍3樓浴室內洗衣服,見被害人進入浴室洗澡,以手機從淋浴間隔牆上方、左側偷拍,被害人驚叫,柯逃離現場,先將偷拍照刪除,1小時後柯在宿舍1樓遇見被害人和她的男友,向2人承認偷拍。
被害人向台北市警大安分局提告,台北地檢署偵辦,柯認罪,檢察官依妨害秘密罪對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時開,柯也認罪。
判決書指出,審酌犯罪動機、侵害法益、被害人難堪與驚嚇程度,並考量柯的犯後態度,量處他拘役40日;柯沒有有期徒刑的前科,因年輕無知一時衝動犯罪,但自白犯行又向被害人道歉,有悔悟之心,因此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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