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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公務員考績法重磅改革 解決不了4個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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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年03月10日08:50 • 發布於 2024年03月07日20:01 • 曾執轡
銓敘部第六度挑戰考績法修法,唯有幫制度減重瘦身,才有可能穿越通關之路。(維基百科)

過年前公務員才開心領了年終及考績獎金,銓敘部馬上在小年夜前3天拋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大幅調整考績的等第及獎金分配方式,引起公務界一陣恐慌。銓敘部原想利用連假快速通關的,不料害到自己要加班發聲明稿。歸納起來,草案有3個改革重點:

拔尖:增加前15%優秀者的獎金。

保底:保證及提升一般表現者的獎金。

彌補:把資深者的獎金額度挪移給資淺者。

這項看似激勵優秀及保障後進的改革,照理說應該皆大歡喜,搞不好還會引發外界質疑政府自肥,卻還是招致內部員工負評如潮。主要癥結就是長期來考績綁住重大權益,實務上卻難以達到絕對公平,導致每回修法總落入利益的敏感帶,也脫離績效管理的本質,如今銓敘部再度踏上相同的地雷。

更好或更壞?現制與草案的關鍵差異

公務員的薪俸結構如同爬階梯,只要獲得考績甲或乙等,隔年就可晉級,直到該職位的俸級頂點為止,而俸級到頂與否,會牽動考績獎金的發放月數。現行甲、乙、丙、丁等的效果如下:

甲等:俸級未到頂者,獎金1個月、晉級;已到頂者,獎金2個月。

乙等:俸級未到頂者,獎金0.5個月、晉級;已到頂者,獎金1個月。

丙等:無獎金、不晉級。

丁等:免職。

其中甲等限額75%,當大多數人可以獲得甲等時,剩下一點點吃乙的人就被視為最低下的,因為丙丁等微乎其微。只是眾所周知的潛規則就是資淺、低階、非主管的優先吃乙,如果條件都差不多,就由非主管人員來輪流。

這種打法全無激勵效果,得甲的人吃大鍋飯,吃乙的人無辜被迫,可說世界上再也沒有比考績法更易引起不平感的公共制度了,於是銓敘部大刀闊斧改變考績結構:

將甲、乙等混合成「良好」,無比例限制。對原先甲等俸級未到頂的人,獎金持平;甲等已到頂,減少0.5個月;乙等未到頂,增加0.5個月;乙等已到頂,持平。

在原先甲、乙之上設置「優良」,限額約10%。對原先甲等俸級未到頂的人,獎金增加0.25個月;甲等已到頂,減少0.25個月。

最上設置「傑出」,限額5%。對原先甲等俸級未到頂的人,獎金增加0.5個月;甲等已到頂,持平。

至於「待改善」類同丙等,無獎金、不晉級;「汰除」類同丁等,免職。

總結起來,草案對於俸級未到頂,或較可能吃乙的菜鳥有利,獎金至少持平或增加;已到頂的老鳥則持平或減少,因而被資深公務員批評為「欺負老人」;至於資淺公務員因總有一天也會到頂,在媳婦熬成婆的心態下,同樣對草案嚴厲抨擊。

銓敘部原想藉由模糊甲乙及增加等第,往下鼓勵菜鳥、往上激勵卓越,一番美意就在利益擺不平的情結中蒙塵了。說到底,公共服務實難用嚴格的業績來定奪高下,考績區分越多等級,只會加劇組織政治現象。草案解決不了4個舊問題:

1.年資及官階,依然會是打考績的重要考量

草案雖已無相當於乙等的強制比例,但限額仍存在「優良」及「傑出」兩個等第,且僅限15%,可以預見光主管職就把所有名額搜刮去了。草案甚至堂而皇之把「擔任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副主管」列為打「傑出」的事由,等於潛規則明文化,因而公平性的爭議將綿延下去。

2.過多儀式化程序,無助準確客觀考核

考績法為了達成第2條高舉的「準確客觀」,規定每4個月要打一次平時考核、獎懲紀錄計入考績分數、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核考績等,重重關卡就是為了制衡主管的專斷主觀。

實務上卻是,主管先決定打誰甲乙了,再來調配每個人的分數。記功嘉獎多為苦勞慰問性質,不代表戰功彪炳,敘獎再多,輪到乙的時候還是乙。考績委員會實難越俎代庖評價他人的部屬,審議純屬過水,唯有爭奪甲等剩餘名額時才會發揮作用。一場大拜拜下來,對準確客觀全無助益,徒增繁文縟節而已。

3.過度重視賞善罰惡,考績淪為利益爭奪戰

考績牽涉獎金、升等、升遷、調職等切身利益,沒有一個主管願意當壞人,因此比起扮演公正嚴明的包青天,事前講清楚輪乙規則反而相對公平,所以江湖流傳著這類的規矩:

以單一標準來評價工作表現,如稽查量、服務量、受理量等,等年底數據攤開,誰都沒話說。將人員分成核心組與庶務組,做庶務的準時下班但永遠吃乙。跟甲等的遺珠交換條件,今年多多擔待,明年雙手奉還。

這類分配策略維持了組織平衡,卻猶如打假球,但草案不僅未將考績與利益脫鉤,還衝擊了資深者的獎金,不平感必然抵銷激勵效果。

4.績效與紀律混淆,考核標準愈加混濁

考績制度將績效表現與紀律事件混為一談,例如曾犯刑法、遭到扣考、記過、酒駕、性騷擾等,均列為不得打甲或建議打丙的事由;草案再加碼把跟蹤騷擾、職場霸凌、行政不中立,及挑撥離間、整肅異己、品德操守甚差等抽象概念訂入考績「待改善」的條件。

問題是,要是員工循規蹈矩、唯命是從,是否表現就一鳴驚人?反之,如果有人詐術結婚、侮辱宗教,是否績效便低落不堪?

雖然違紀行為可能構成不適任,但早落入懲戒或刑事的範圍,若等到年底摻入考績裡一起評價,不但模糊了績效評估的本質,更有重複處罰的問題。

甩掉制度多餘肥肉

考績法是中華民國的骨董,早在北伐統一的隔年(民國18年)即誕生,目的是為罷黜黑官、整飭官箴。這種不信任員工的思維一直藏在立法精神裡,再混搭上現代興起的企業績效概念,終於導致考績制度超載。

從目的來看,追求績效V.S.端正吏治、準確客觀V.S.強制比例、賞善罰惡V.S.秘密考核,就是矛盾互斥的,這個死結不打開,修法將處處碰壁。本文有3項建議:

1.先研究不傷士氣,再講究激勵效果

許多先進民主國家早已放棄多等級排序,像愛爾蘭僅區分「滿意」與「不滿意」;日本則把考核標的分成「業績評價」和「能力評價」,業績只要達到基本標準就發給慰勞津貼,能力是用來綜合評價升遷潛力,無涉獎金。

再如我國的司法官只分「良好」與「未達良好」,教師若是無重大缺失均給予標準獎勵。所以考績獎金應轉型為勤務津貼,基本達標即發給;另可授權機關自訂激勵性質的專案獎金,以創新程度、重大表現、專案團隊等為基準來發放,無須跟隨年終考績。

2.紀律案件回歸服務法及懲戒法處理

現制的丙、丁等及草案「待改善」、「汰除」有關紀律行為的要件,應脫離考績法,回歸公務員服務法、懲戒法處理。考績委員會則轉型為服務倫理委員會,不再審議考績,僅處理紀律倫理案件。

類似法例像不適任教師的要件即屬紀律倫理性質,案發後由調查小組、教師專業審查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專案處理,而非憑一年一度的教師成績考核給予處分。

3.偵測問題與修正行為,比打分數重要

績效管理的初衷並不是獎優與懲劣,而是偵測與修正,亦即從考核過程中偵測過去投入的資源是否有效,據以修正策略,轉向正確目標。因此考績也應重在主管與部屬討論業務執行情形、工作修正規劃等,並設置漸次性的警示、輔導及退場機制,而不是打完分數就沒事了。

過去考績法修正案五進五出立法院皆功敗垂成,20多年就這麼過去了,如今銓敘部第6度挑戰修法,唯有幫制度減重瘦身,才有可能穿越通關之路。

※作者為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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