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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敵表示效忠最重關7年!國防部:修陸海空軍刑法嚴懲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2日04:39 • 發布於 03月22日04:39
陸軍前上校向德恩(右)曾在服役時簽署誓約書,明確許諾將來若發生戰爭即效忠中共。(資料照,記者黃佳琳翻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前陸軍上校向德恩被中國吸收為共諜,穿著軍常服簽署「投降承諾書」,最高法院僅能依「貪污收賄罪」判7年6月徒刑定讞。針對軍人對敵宣誓效忠,現行法律無法可罰?國防部送交立法院修法公聽會報告強調,為遏止及嚴懲此類行為,本部已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明定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提高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亦增訂預備與陰謀犯處罰規定,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藉此強化嚇阻效果,防杜敵對勢力滲透。

在現役軍人部分,法務部報告指出,近年國安案件中,有現役軍人對敵人為宣誓效忠的行為,違反軍人克盡職責、履行確保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對此類行為有完備法制及強化規範密度必要,以確保國家安全。

法務部說明,有鑑於以錄影方式向敵對勢力宣誓效忠,或簽署不抵抗承諾書等行為,恐有處罰漏洞,行政院已提出「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於第24條增訂降敵罪之陰謀、預備犯處罰規定,提高降敵罪之刑責,並增訂現役軍人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刑事責任。上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凝聚共識,已兼顧人權保障、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本部敬表贊同。

國防部指出,依憲法第138條及國防法第5條規定,現役軍人本應克盡職責、確保國家安全的忠誠義務。然因近年屢發生現役軍人有對敵人為宣誓效忠的行為,為遏止及嚴懲此類行為,已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國防部強調,此外,實務上遭吸收加入組織之人,可能伺機行刺密、洩密行為,或配合組織活動以達成特定目的,對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實已產生相當危害。該部支持「國家安全法」增訂「參與外國及境外敵對勢力之犯罪組織」明文處罰之修法政策。

此外,在剝奪退休俸部分,草案條文也規定,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涉犯「國家安全法」第13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始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併予追繳之。

銓敘部報告指出,公務人員如有嚴重悖於上開職務或忠誠義務之情事,例如犯國安法第13條所列之罪,則相應剝奪其退休(職)給與之權利,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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