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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成員互相接手土地躲債? 法院不買單:贈與、過戶全撤銷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4月12日00:30 • 尹維源

一名男子積欠銀行逾118萬元借款本息遲未清償,名下不動產卻在債務壓力下突然移轉給家人,遭銀行認定涉嫌「脫產規避強制執行」,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男子在明知自己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下,仍將名下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給手足,明顯有害債權人權利,判決撤銷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受讓人塗銷過戶。

判決指出,銀行主張,男子阿霖積欠借款本息共118萬4048元,且銀行早已取得多件支付命令,債權明確存在。不過,銀行後續查詢財產狀況時卻發現,阿霖名下原本的多筆土地,竟然移轉到阿霖的姊妹小安(均化名)名下,登記原因還載明是「贈與」。

銀行認為,阿霖在遭催討仍未還款後,竟把名下主要不動產轉給親屬,且移轉後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顯然是為了躲避日後強制執行,屬於典型脫產行為,因此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雙方贈與與過戶,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對此,阿霖與小安則辯稱,表面上雖是贈與,但實際並非無償移轉。兩人主張,阿霖另積欠家族成員高達350萬元借款,其中連繳納銀行利息的資金,也部分是向該位親屬借來。

由於欠款越滾越大,阿霖才同意將土地拿來抵債,原本應移轉給該位親屬,但因土地位置較接近小安住處,才暫時借名登記在小安名下,由他代為管理,因此並非惡意脫產。

不過,法官並未採信這套說法。法院指出,從地政機關調取的完整過戶資料可見,雙方辦理移轉時,確實提出的是「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贈與稅免稅證明及印鑑證明等文件,整體程序均以「贈與」名義進行,且阿霖與小安彼此之間並無直接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法院認為,既然阿霖與小安之間沒有債務可清償,卻仍以贈與方式將不動產移轉,且移轉後阿霖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已明顯陷於無資力狀態,當然足以損害銀行債權,符合《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的「無償行為詐害債權」要件。

法官指出,即便退一步採信阿霖與小安所稱「實際是拿土地抵償家族借款」,本案也仍難逃撤銷命運。因為阿霖在移轉當下,明知自己除該批土地外已無其他資產,仍執意處分財產,顯然知道此舉將損害銀行權利。

而阿霖所借款的親屬,與小安與他同屬手足至親,彼此財務狀況高度知悉,受讓一方也難稱不知情,因此即便屬「有償行為」,仍符合《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要件。因此,判決阿霖與小安所為贈與行為及完成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數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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