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精神疾病患者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 預計八月正式上路
衛福部3月25日公布「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等3項子法,其中精神疾病患者強制住院,於辦法中第二條,改為由法官裁定,一改過去許可權綁定在醫療體系或家屬身上;衛福部心健司長陳柏熹表示,衛福部完成公布後,預計今年8月由司法院公告後正式上路。
衛福部表示,修法是為了呼應聯合國「身心障權利公約」(CRPD),從行政審查轉向司法審查,落實對精神障礙者自決權、主體性及人權的保障。陳柏熹說,強制住院會剝奪病患的身體自由、隔絕其與親友及社區的聯繫,其嚴重性不亞於刑事羈押。
陳柏熹表示,舊制中家屬往往被迫承擔將病人強制送醫的決策,常被病患視為背叛,導致親情破裂。新法改由法院裁定,將「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與道德責任轉移給國家承擔,有助於減輕家屬的心理壓力與衝突。
陳柏熹表示,法院審理強制住院事件時,採行合議庭參審制,由一名法官、一名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及一名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共同組成,評議需以過半數意見決定。
此外,為配合法院審理的行政作業時間,緊急安置期限由五日延長為七日;強制鑑定則必須在緊急安置的次日起三日內完成;也明定強制住院期限與「延長次數限制」,法院每次裁定強制住院的期間不得超過60天。
若醫師評估有延長必要,須於期滿14日前向法院聲請,且聲請延長的次數「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同樣不得逾60天,意味著透過強制手段住院的最長極限為120日,若患者回歸社區仍有延長必要,須回到法院審理程序。
陳柏熹說,當患者完成強制住院治療並經評估解除後,其後續醫療與社區支持系統,將比照一般個案處理,並可銜接既有的社區復健體系,包括社區復健中心、小型作業所及各類支持性服務據點,協助患者逐步回歸日常生活與社會參與。
陳柏熹強調,新法刪除過去「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即可強制住院的規定,強化病患的醫療自主與知情同意權。同時,在緊急安置期間,機構必須通報並提供嚴重病人必要的法律扶助,如安排法扶律師代理,確保其在程序初期就能獲得協助。
陳柏熹說,修法旨在強化前端預防與危機處理,建置警政、消防、衛政等跨部門的24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確保在社區與醫療的轉銜中「不漏接」任何高風險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