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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推動「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落實「導禁兼施」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3月26日12:40 • 發布於 03月26日12:40
花蓮縣政府公告《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進入行政預告程序,期盼邁向「法制化、專業化、永續化」的新時代。(花蓮縣政府提供)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表示,花蓮擁有得天獨厚的壯麗海岸線與自然景觀,近年來沙灘車活動快速興起,成為遊客體驗山海之美的重要觀光路徑。然而,卻帶來環境、土地使用及安全等疑慮,成為花蓮不可忽視的議題。

縣府為落實行政院「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原則,健全管理制度,即日起公告《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進入行政預告程序,期盼協助觀光產業邁向「法制化、專業化、永續化」的新時代。

花蓮縣政府表示,《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參考《屏東縣政府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案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擬定《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行政預告程序,發布上網。

縣府指出,此自治條例草案共計十六條,核心首重「源頭管理」與「場域許可」。業者必須向縣府提出完整的營運計畫書並取得經營許可後始得營業。

另外,縣府對酒後駕駛採取「零容忍」態度,要求業者、遊客在活動前須實施酒精測試並作成紀錄。同時,強制要求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每一人傷亡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希望為遊客建立起最堅實的風險防護網。

縣府指出,生態環境的保育是花蓮觀光賴以生存的命脈,本條例特別納入與生態共融的管理機制。針對環保團體關注的海岸林保護與保育類鳥類棲地問題,明確要求業者於活動期間,如發現小燕鷗等保育類野生動物蹤跡,應立即通報並採取避讓措施。

針對土地權限與地類限制困境,縣府在自治條例公告時,持續推動「專區試辦」計畫,持續與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等單位協商,辦理土地撥用與用途調整,希望透過專案容許引導業者回歸合法、受管制場域營運。

縣府強調,為了確保法規具備實質約束力,草案設定明確且嚴格的處罰機制。針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者,縣府將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營業且得按次處罰。希望能保障守法業者、汰除劣質經營者,提升花蓮整體的觀光形象與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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