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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上狂變換車道!他方向燈閃一下就關 1分鐘「慘收3罰單」怒了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1年10月09日03:17 • 發布於 2021年10月09日02:20

記者陳韻如/雲林報導

林姓男子開車南下,行經國道三號關廟路段時,被後方車輛檢舉1分鐘內違規變換車道3次。國道警察事後調查也發現,林男在變換車道時並未全程開啟方向燈,而是在車子進入下個車道前就將方向燈熄滅,因此開出3張各3千元的罰單,令記違規點數3點。對此,林男不服提出撤銷後兩張罰單,而近日法院審理結果出爐,林男勝訴。

判決指出,林男5月1日上午8時許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357.7、359.3、359.4公里處時,多次變換車道,被後方車輛以行車紀錄器戶面舉發,因此被國道警方開出3千元的罰單3張,並記違規點數1點。

林男不服提告抗罰,要求法官撤銷後兩張罰單。他主張,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到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連續舉發,但仍需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還提出處罰過當的限制,因此立法者又增訂處罰條例第85條之1條第2項得連續舉發的情形,其中第一款,「逕行舉發汽車有第33條、第40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而他3次違規行為,屬6公里、6分鐘內所犯,不符合連續處罰要件。

對此,雲林監理站表示,依照規定,汽車開始變換前至變換完成的過程應全程顯示方向燈,不然就算是違規,而林男卻是在變換車道的某一瞬間短暫使用方向燈,並不符合規定,且他各次違規有時序先後之別,地點也不同,屬於不同的違規行為,因此認定國道警方分別開單並無違誤。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林男第一次的違規行為確實應該罰,但後面兩次,其間隔時間、地點太近,均屬6公里、6分鐘內違規,自屬不得連續舉發的情形,因此判林男勝訴,撤銷後兩張罰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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