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供出「他是老闆」也沒用!獨漏關鍵畫面 法官判無罪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女子於112年11月間,因聽信詐騙集團「網路購物信用卡重複扣款」的謊言,誤信對方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詐騙2萬餘元。警方隨後循線逮捕相關成員,車手及證人分別指證黃姓男子就是老闆,負責開車載人取款並轉交上游,但彰化地院審理後,因證據不足判處黃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詐欺集團當時誆稱賣場遭駭,導致陳女訂單出現重複扣款錯誤,誘騙其匯款至指定帳戶。檢方起訴指控,被告黃男於案發當晚,在彰化市將該帳戶金融卡交給車手提領,隨後再將贓款轉交集團上游,涉犯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嫌。
庭訊時,涉案車手明確指出,當日是由黃男開車載他前往ATM提款;另一名李姓證人也指證,黃男就是「老闆」,曾親眼目睹黃男載著車手四處提款。李男更驚爆,自己當時在桃園遭黃男控制行動,由車手負責看管,最後是藉口要買菸才趁隙逃脫。
面對指控,被告黃男堅決否認犯行,辯稱與車手及李男素有糾紛,對方是為了報復才刻意栽贓,證詞完全不可信。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監視器畫面、帳戶交易明細及告訴人指訴,只能證明車手確實有提領贓款,但所有物證均無法直接證明黃男即為當日的駕駛人,亦無證據顯示其交付金融卡。法官強調,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原則,僅憑共犯或證人的指訴,在缺乏其他補強證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被告有罪,最終因證據不足,判處黃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