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三讀修正 執行業務納入「遺產管理人」
〔記者許詠晴/台北報導〕立法院今(21)日三讀修正「會計師法」,修法重點包括,將「遺產管理人」納入會計師執行業務,放寬會計師兼任公職及公營事業董事的限制,並完善會計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會員大會委託出席機制。
吳秉叡等20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月初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完成初審,今早在立法院會經二讀、三讀通過。
其中,第三十九條修正,會計師執行業務納入「遺產管理人」。考量遺產管理人的職務與財務相關,屬會計師之專業,且現行執行的業務已包括遺囑執行人,加上會計師執行業務,除須嚴守法令規範,也須遵循專門職業之職業道德規範約束,具相當之公信力,擔任「遺產管理人」將有助保全被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經濟之利益,避免遺產散失。
另外,第四十四條,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修正為,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
會計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開會出席比例部分,第五十四條增訂,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且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時,有效委託代理出席人數名單,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