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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操作無人機入桃機禁航區 2男各改判6月與5月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8月14日02:01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連姓男子、黃姓男子多次到桃機禁航區周邊操作無人機遭訴民航法,一審判無罪,經上訴,二審認為2人行為構成危害飛航安全的其他方式,撤銷判決,各改判6月、5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原判決認為連男、黃男無犯罪故意,且操作無人機尚未達到強暴、脅迫的強度,非屬民用航空法的「其他方法」,而判決無罪,此部分有違誤,據此撤銷改判。

高院審酌,連男、黃男不顧飛航安全,為個人商業利益,應予非難;考量連男、黃男始終否認犯罪,以及其智識、素行、經濟背景等情狀,依違反民航法危害飛航安全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5月,犯罪工具均沒收,本件可上訴。

本案起於,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連男、黃男明知機場四周是禁止及限制無人機活動範圍,卻未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於民國112年6月24日至7月25日間,涉嫌多次操作無人機進入桃園機場周遭管制紅區範圍。

112年7月25日,警方接獲無人機防制系統通報,警方攔停連男、黃男車輛,並收到民眾交付拾獲的無人機,警方將連男、黃男移送法辦。案經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民航法危害飛航安全罪、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等起訴。

一審認為,連男、黃男操作無人機有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超過高度等情形,足以危害飛航安全,但難認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的客觀行為,也無主觀犯意,僅屬民航法行政處罰範圍,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張雅淨)1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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