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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停擺只能巴望立院「解套」?大法官轟「荒謬」:如救生員被推落水卻禁止游上岸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9月20日04:02 • 發布於 2025年09月19日13:21 • 侯柏青
憲法法庭。資料照。李政龍攝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有價證券案,認為刑度過苛,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但大法官呂太郎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應受理並做出違憲宣告,他強烈砲轟,《憲法訴訟法》無法封鎖阻礙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若乾眼巴望立法院網開一面解套,猶如救生員被推落水,却禁止自行游上岸,「論理荒謬,不言可喻。」而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也加入該意見書,憲法法庭僅存8名大法官,等於有半數支持該意見。

雲林地院審理一起偽造有價證券案,法官認為,適用的《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已經不合時宜,刑度也有過苛的疑慮,因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認為,聲請人未提出形成客觀上使人確信違憲的具體理由等,以不符聲請要件為由裁定不受理。

提不同意見書主張「受理」

不過,大法官呂太郎提出一份重磅不同意見書,認為該規定讓不同的有價證券一體適用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過苛之嫌,他認為,在審判實務上,有很高的比例要法院引用《刑法》第59條減輕刑度,可見該規定的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有過苛問題,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他主張,本件符合受理要件。

但他話鋒一轉,強調憲法法庭雖然僅存8個大法官(編按:含司法院正副院長在內的7名大法官提名,兩度遭立法院否決),但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不可或缺,本案涉及聲請法官承辦的刑事案件該如何判刑的問題,攸關被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憲法法庭應該就《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的評決規定適用做適當解釋,然後對本案評議及評決,然後就最低法定本刑部分作出宣告違憲的實體判決。

呂太郎堅定寫到,大法官《憲法》解釋功能不容癱瘓,他說,《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也是憲政機關運作的基礎,《憲法》選擇具有客觀中立本質的大法官,賦予解釋《憲法》的專屬職權,讓各個憲政機關遵循,取代政治角力直接對抗。「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是來自憲法的直接授權,而非國會制定的法律…大法官的職權行使,非但不能一日或缺,也不能受到不當立法的限制或影響。」

他認為,大法官有專屬的憲法解釋權,《憲法》的意旨如何,只能由大法官做最終局權威的宣告,正如法官是法律「代言人」的道理一樣,大法官正是《憲法》的「代言人」。因此,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職權,如果受到法律的封鎖或阻礙,不但可以、也更應該依循《憲法》尋求解決。

大法官呂太郎提不同意見書,主張不應受修法限制。資料照。廖瑞祥攝

不能用制定《憲訴法》封鎖大法官

呂太郎解釋,《憲法》就行政院、 立法委員與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沒有規定必須依據「法律」為之,而大法官身為《憲法》專屬代言人,必須貫徹《憲法》為最高法位階的地位,如果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時,必須要以「法律」為依歸,法律實質上會成為《憲法》的代言人,儼然違背法律牴觸《憲法》無效的法位階關係。

他進一步主張,不能依《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的組織,以法律定之」,就逕自推論出大法官行使職權,必須以法律定之的結論。而且就算《憲法》第82條規定,授權立法院在組織法規定「大法官要有幾人出席才能評議」,該規定也不得違背《憲法》,導致憲政機關行使職權受法律的封鎖或阻礙。

他再三強調,《憲法》的明文授權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及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疑義的解釋權,這項授權不是來自立法院制定的《憲法訴訟法》,縱使沒有《憲訴法》的制定,也不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賦予的權限,因此,立法院顯然不能用制定《憲訴法》,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這是很容易明白的道理。

他認為,立法院制定的《憲訴法》,是法律制度的一環,大法官應予尊重,當然不可以一概摒棄不同,不過,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攸關憲法意旨能否落實,因此,屬於「法律」位階的《憲訴法》,當然不能封鎖或阻礙大法官。

現任司法院代理院長、大法官謝銘洋也認同呂太郎意見。資料照。廖瑞祥攝

痛斥新法荒謬「就像禁止救生員游上岸」

他砲轟,如果大法官行使職權,會受到法律的封鎖或阻礙,反而禁止其解釋《憲法》以求解決,僅能乾眼巴望立法院網開一面的解套,就好像遊客被推落水時,救生員應跳下水中救其上岸,但救生員被推落水的時候,却禁止其自行游上岸一般,論理的荒謬,不言可喻。

他認為,如果這個荒謬論理可以合憲存在,那麼立法者只需要制定法律,直接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憲法法庭即動彈不得,如此之來,不但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可能落空,各個憲政機關對於執行職務所依據的法律是否違憲有疑義或爭議時,也不能再尋求《憲法》解決。如此,恐變成立法一權獨大,不受《憲法》權力分立的規制,法律若取代《憲法》成為實質最高位階的法規範,難道是憲法秩序所能容許的嗎?

呂太郎強調,既然《憲訴法》有缺漏,憲法法庭應做出有助於憲法法庭運作的解釋。

他寫到,立法院基於直接民意授權,制定《憲訴法》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一環,在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然應該尊重,不得一概摒棄不用。但是,立法院所制定的《憲法》,畢竟只是法律而非《憲法》。《憲法》既然是國家最高位階法規範,用來規範《憲法》解釋的法律,必須要以維護《憲法》最高法位階性為前提。

大法官陳忠五加入不同意見書。資料照。陳品佑攝

釋憲僵局,他提解方

他更提出具體建議,他認為,《憲訴法》的規定若導致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大法官就不應該受到拘束,如果是內容「有所不足」,無法貫徹大法官解釋《憲法》職權,大法官就應該加以補充,以貫徹《憲法》意旨;此外,如果法律規定有互相衝突或矛盾的情形,還有解釋空間者,大法官也應作成有助於憲法法庭運作的解釋。若已經沒有解釋空間的話,大法官就應該宣告牴觸《憲法》而停止適用,並依照《憲法》解釋法理,以解釋補充程序規範。

他認為,假如不這麼做,將造成立法機關可以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將使《憲法》喪失最高法位階性,造成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而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

呂太郎在不同意見書裡勇敢表達立場,不同意見書上網後,法界人士爭相下載拜讀,而且這份意見書也有現任司法院代理院長、大法官謝銘洋及大法官陳忠五、尤伯祥加入,儼然已達到憲法法庭半數意見。而呂太郎的見解是否能在立法院起漣漪,後續效應仍待觀察。

大法官尤伯祥(右)加入不同意見書。資料照。陳品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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