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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8年!國民黨「三中案」馬英九無罪確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前總統馬英九。(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纏訟8年的國民黨黨產「三中案」(中視、中廣、中影),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前總統馬英九、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前立委蔡正元的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等5人均無罪確定。

至於全案唯一有罪的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利用身為阿波羅公司負責人的機會,侵占阿波羅出售股票的款項,掏空阿波羅2.8億餘元,二審被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另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可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2億3919萬餘元;業務侵占罪已於二審確定,蔡正元已發監服刑,蔡正元與檢方針對其餘部分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也一併駁回上訴確定。

前總統馬英九等6人被控在國民黨「三中案」與舊中央黨部交易案,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罪,造成國民黨72億多元損失被起訴;高等法院二審去年12月31日維持一審判決,判馬英九、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前立委蔡正元的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等5人均無罪。

全案於2018年7月10日由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經纏訟8年,在滿8週年的前2天,全案三審審結確定。

北檢分5大區塊起訴全案,一是2005年12月24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將中投、光華公司所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經營權及「三中」經營權,全部移轉給前中時董事長余建新的榮麗公司;二是2006年2月至12月間的中視公司股權交易案。三為同年3月24日舊中央黨部大樓、4月27日的中影股權交易案;四是同年12月22日中廣股權交易案;五是前立委蔡正元做假帳業務侵占、挪用中影減資款案,並由妻子和岳父協助洗錢。

北檢認定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在議價交易過程中,造成股票上市的中投公司的實質損失72億餘元,依證交法之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刑法背信等罪起訴,蔡正元夫婦與岳父分依背信、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洗錢罪起訴。

北檢依據從國民黨部取得的眾多會議、談判對話錄音檔等證據,認定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3人對中投公司造成的積極損害,包括中視交易案4億9430萬元、中影案18億231萬元、中廣案15億5270萬元、舊中央黨部大樓案5億9712萬元,共44億4644萬餘元積極損失,以及中廣交易案未實現的28億4530萬元的應收股款債權損失,總計共造成中投72億9174餘萬元的損害。

高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認定馬等3人涉證交法等案皆無罪。判決認定,中投公司於交易前經內部評估程序,並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追認議案,未違反內控規定。

中影股權交易案,當時沒有其他買家,難以認定是馬英九擅自擇定郭台強為買家,價格是依中投經理人就中影資產評估,確有依據,不動產利潤分享機制應有實現可能,契約條款未見損及股東權益利益之事。

中視交易案,高院認為原是長期投資,後來變成債權問題,兩者性質不同,過程簽新協議、信託契約,程序無違法,方案也由公司經理人一同規劃,交易雙方各謀己利談判,難以認定張哲琛、汪海清違背常規交易。

中廣案則是華夏公司持有的長期投資,但華夏並非中投的內部單位,應遵守處分華夏取得處分程序等內控規定的是華夏董事及經理人,並非張哲琛、汪海清;交易前雖未經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書,確有疏漏,但並非張、汪的責任範圍。

高院認為檢方就三中交易案所提的相關事證,未能使法院確信有形成對國民黨確有造成損害的心證,無從對馬、張、汪為不利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3人觸犯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背信,故判無罪。

案經檢方與蔡正元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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