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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李貞秀2.0!中選會:繳附「喪失中國籍證明」滿10年才能參選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前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未放棄中國籍,引發爭議。(資料照)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年底九合一大選在即,鑑於前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先前因未放棄中國籍引發爭議。中選會說,若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必須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給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中選會主委游盈隆等人明天(16日)專題報告「今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針對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之資格審查事宜,中選會在書面報告指出, 如遇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依大陸委員會4月16日函釋及內政部3月16日召開會議決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及其繳附日期,以審查候選人是否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並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始日起算是否已在台灣地區設籍滿10年。

此外,中選會也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中選會說明,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知道「國籍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得擔任民選公職規定,且民選公職對國家負高度忠誠義務,選民對候選人是否未在大陸地區設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情況,應有知道的權利。

中選會說明,內政部去年11月27日會銜中選會修正發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的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應刊登選舉公報。

中選會說,已配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及公職人員選舉公報樣式,並在今年6月12日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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