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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酒駕釀1死還怪對方癌末沒坐救護車 酒駕慣犯被判徒刑8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彰化縣施姓男子無照酒駕去買菸,與李姓男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李男同車的母親重傷不治。警方據報趕到實施酒測,施男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為0.53毫克。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施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施男包括這次總共6次酒駕,第五次在2014年遭罰款和吊銷駕照,施男未重考,一再無照駕駛。2024年2月6日晚間11點施男酒駕外出買菸,行經埔鹽鄉新生路與好金路交岔口,李男(所涉過失致死罪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駕車從好金路由南往北行駛至交岔路口,兩車相撞。

李男的王姓母親(末期肝癌患者)因車禍碰撞承受外力,導致肝撕裂傷併大量腹腔出血,當場失去生命意識。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凌晨2點多對施男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3毫克,超過上限值一倍。

施男在案發現場一度否認是駕駛人,且未上前關切李男與王母的狀況,在警詢、偵訊和院審中坦承犯行,但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還在犯後偵訊中供稱「如果當初你們是坐救護車就不會發生本案車禍事故」等語,對被害人家屬似有些許冒犯。

國民法官法庭參酌施男酒駕前科、犯後態度,從事畜牧等家庭經濟狀況,及李男的部分家人與王母同乘一車,親身經歷車禍過程,目睹王母在現場喪失生命跡象、承受王母當場離世的痛苦及影響,而對被告量處如上開主文所示之宣告刑。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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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無照酒駕致人於死的邱姓男子有期徒刑8年。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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